您在这里:保险方案> 福禄倍至重疾保障计划
包含产品 :
6040.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4岁 男
侧重险种 :
意外险少儿险重疾险人寿险
“保障66种重疾,重疾最高给付三次,每次给付保额,重疾提前给付;保障14种轻症,轻症额外给付;满期金返还保额;”
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400000
身故保险金:400000
满期保险金:400000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40000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400000 | 1. 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5并经医院6确诊 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第三十二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按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 |
身故保险金 | 400000 | 1. 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按以下方式给付 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如果在18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主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身故时合同的保单年度数7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 为准)。 (2)如果在18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或投保时年龄已满18 周岁且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①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②(主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身故时合同的保单 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 上述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以身故时的交费方式为基础计算,如果为趸交则对应趸交标准体保险费率,如果为分期支付则对应年交标准体保险费率,以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率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 2. 如果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按主合同及合同的已交保 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400000 | 如果在合同期满日10零时生存,我们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 合同终止。 1. 合同期满日的基本保险金额; 2. (主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合同的交费年期数。 |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400000 | 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如果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起365 日后,首次发病并经 医院确诊初次患上合同第三十二条所定义的第一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80000 | 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 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第三十一条所定义的特定疾病,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额外给付特定疾 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400000 | 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如果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日起365 日后,首次发病并经 医院确诊初次患上合同第三十二条所定义的第一次重大疾病以及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同时合同终止。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太平福禄倍至B 款重大疾病保险 | 与保险公司约定 | 20年 | 5160 |
附加险 | 太平附加福禄倍至B 款两全保险 | 与保险公司约定 | 20年 | 880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太平福禄倍至B 款重大疾病保险 | 与保险公司约定 | 20年 | 5160 |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400000 |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400000 | |||||
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400000 |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80000 | |||||
附加险 | 太平附加福禄倍至B 款两全保险 | 与保险公司约定 | 20年 | 880 | 满期保险金 | 400000 |
身故保险金 | 4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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