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这里:保险方案> 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A款
包含产品 :
6330.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44岁 女
侧重险种 :
重疾险
“解决成人意外伤害,门诊,住院。都报”
重大疾病保险金:100000
保险费豁免:6330
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20000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10000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100000 | (1)若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合同生效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在合同生效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 |
保险费豁免 | 6330 | 若符合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除给付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外,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我们按以下约定豁免保险费: 自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直至合同终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
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 20000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合同生效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我们按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若保险金额的20%超过人民币100,000 元,则仅给付人民币100,000 元。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仅限一次。 |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 100000 | (1)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合同生效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①未满18 周岁的,我们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 ②年满18 周岁的,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在合同生效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太平洋保险金佑人生保障计划A(2014) | 终身 | 10年 | 6330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太平洋保险金佑人生保障计划A(2014) | 终身 | 10年 | 6330 | 保险费豁免 | 6330 |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 100000 | |||||
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 20000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1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