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这里:保险方案> 鑫丰年保障计划
包含产品 :
11719.09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0岁 女
侧重险种 :
少儿险养老险理财险
“领取灵活、高收益、稳定增值,无论作为教育金、婚嫁金养老金都十分合适。”
身故保险金:115500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11550
全残豁免保险费:11550
身故豁免保险费:1155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身故保险金 | 115500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合同效力终止: 1、若于7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2当日24时之前身故,则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⑴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保险费;⑵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若于7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当日24时之后(含24时)身故,则保险公司按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11550 | 若主合同投保人罹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豁免保险单上所载明有相对应约定责任的合同的剩余交费期的应付续期保险费。 |
全残豁免保险费 | 11550 |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发生附加合同所约定的全残项目之一,则保险公司将自其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到期日起,豁免保险单上所载明有相对应约定责任的合同的剩余交费期的应付续期保险费,获豁免的合同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且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同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
身故豁免保险费 | 11550 |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身故,则保险公司将自其身故后的首个保险费到期日起,豁免保险单上所载明有相对应约定责任的合同的剩余交费期的应付续期保险费,获豁免的合同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且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同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豁免保险费责任仅适用于主合同被保险人与附加合同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的情况 |
贺寿金 | 115500 | 已交保险费115500. |
生存保险金 | 3000 | 1、若于合同犹豫期结束日当日24时仍生存,且合同仍有效,则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首笔生存保险金。 2、若合同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当日24时仍生存,且合同仍有效,则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合同效力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115500 | 于附加合同的满期日当日 24 时仍生存,且附加合同仍有效,保险公司将按满期时附加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的 100%给付满期金,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工银安盛人寿鑫丰年保障计划(2017版) | 至100周岁 | 10年 | 11550 |
附加险 |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保险费豁免重大疾病保险(B 款) | 10年 | 9年 | 105.45 |
附加险 |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2016) | 10年 | 9年 | 63.64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工银安盛人寿鑫丰年保障计划(2017版) | 至100周岁 | 10年 | 11550 | 贺寿金 | 115500 |
满期保险金 | 115500 | |||||
身故保险金 | 115500 | |||||
生存保险金 | 3000 | |||||
附加险 |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保险费豁免重大疾病保险(B 款) | 10年 | 9年 | 105.45 |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11550 |
附加险 |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2016) | 10年 | 9年 | 63.64 | 全残豁免保险费 | 11550 |
身故豁免保险费 | 115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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