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这里:保险方案> 少儿疾病保险
包含产品 :
5780.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1岁 男
侧重险种 :
少儿险重疾险
“一款兼具重疾和分红型的产品,即保障又返本,适合大众需求。”
教育保险金:3000
疾病保险金:200000
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100000
创业保险金:4640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教育保险金 | 3000 | 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二十九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5%给付教育保险金。 |
疾病保险金 | 200000 | 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 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合同终止,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疾病保险金;于本合 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 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 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 制。 |
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100000 | 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 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 种),合同终止,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疾病保险金时,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 额的50%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创业保险金 | 46400 | 生存至年满三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创业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46400 | 于合同生效之日起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公司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合同的现金价值。 |
身故保险金 | 11400 | 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 合同终止,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于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合同终止,按合同 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合同终止,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国寿康宁宝贝少儿疾病保险 | 30年 | 10年 | 1140 |
主险 | 国寿康宁少儿年金保险 | 至30周岁 | 10年 | 4640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国寿康宁宝贝少儿疾病保险 | 30年 | 10年 | 1140 | 疾病保险金 | 200000 |
身故保险金 | 11400 | |||||
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100000 | |||||
主险 | 国寿康宁少儿年金保险 | 至30周岁 | 10年 | 4640 | 创业保险金 | 46400 |
教育保险金 | 3000 | |||||
身故保险金 | 46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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