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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产品 :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100000 | 1.若于合同生效起一年内因疾病,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 倍,合同终止。 2.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起1年后因疾病,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1+3%×保单经过整年度)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100000 | 1.于合同生效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我们按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身故时处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为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若身故时处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则其身故保险金为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 倍。 2.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我们按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 合同终止: (1)若身故时处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为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2)若身故时处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1+3%×保单经过整年度)给付身故保险金。 |
豁免保费 | 4470 |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已满18 周岁未满61 周岁,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健康福星增额(2014)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20年 | 4470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健康福星增额(2014)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20年 | 4470 | 豁免保费 | 4470 |
身故保险金 | 100000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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