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这里:保险方案> 重疾加意外
包含产品 :
14040.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30岁 男
侧重险种 :
意外险养老险重疾险人寿险
“保障全,保费低,可以提前返还保费做祝寿金,保额增长。”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500000
祝寿金:280800
轻症50种保障:150000
105种重疾保障:50000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500000 |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身故或身体全残 ,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合同所附的 《天安人寿附加健康源2 号增强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二者之和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后身故或身体全残, 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1.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身故或身体全残, 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合同所附的《天安人寿附加健康源2 号增 强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的200%给付身故或身 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身故或身体全残,按以下三 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合同所附的《天安人寿附加健康源2 号 增强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 (2)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与合同所附的《天安人寿附加 健康源2 号增强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二者之和; (3)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
祝寿金 | 280800 | 生存至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 险费与合同所附的《天安人寿附加健康源2号增强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给付祝寿金。 祝寿金领取日为祝寿金领取年龄所对应的保单生效对应日。 祝寿金领取年龄分为66 周岁、77 周岁、88 周岁和99 周岁四种,您可选择 其中一种作为合同的祝寿金领取年龄,由您和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 单上载明。 |
轻症50种保障 | 150000 | 轻症疾病保险金,最高75万。 不同轻症分别赔付,最多可以赔5次。 |
105种重疾保障 | 500000 | 30岁至66岁前,已缴保费,现金价值,50万元三者较大者。 66岁之后,已缴保费,现金价值,65万元三者较大者。 |
疾病终末期 | 500000 | 已缴保费,现金价值,50万元三者较大者。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天安人寿健康源2 号增强版两全保险 | 终身 | 20年 | 14040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天安人寿健康源2 号增强版两全保险 | 终身 | 20年 | 14040 | 105种重疾保障 | 500000 |
疾病终末期 | 500000 | |||||
轻症50种保障 | 150000 |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500000 | |||||
祝寿金 | 280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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