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本合同所附的《天安人寿附加健康源2 号增强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后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本合同所附的《天安人寿附加健康源2 号增强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的200%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以下三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本合同所附的《天安人寿附加健康源2 号增强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
(2)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与本合同所附的《天安人寿附加健康源2 号增强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二者之和;
(3)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祝寿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本合同所附的《天安人寿附加健康源2号增强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给付祝寿金。
祝寿金领取日为祝寿金领取年龄所对应的保单生效对应日。
祝寿金领取年龄分为66 周岁、77 周岁、88 周岁和99 周岁四种,您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祝寿金领取年龄,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身故或身体全残 ,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合同所附的 《天安人寿附加健康源2 号增强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二者之和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后身故或身体全残, 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1.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身故或身体全残, 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合同所附的《天安人寿附加健康源2 号增 强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的200%给付身故或身 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身故或身体全残,按以下三 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合同所附的《天安人寿附加健康源2 号 增强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 (2)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与合同所附的《天安人寿附加 健康源2 号增强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二者之和; (3)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
祝寿金 | 生存至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 险费与合同所附的《天安人寿附加健康源2号增强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给付祝寿金。 祝寿金领取日为祝寿金领取年龄所对应的保单生效对应日。 祝寿金领取年龄分为66 周岁、77 周岁、88 周岁和99 周岁四种,您可选择 其中一种作为合同的祝寿金领取年龄,由您和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 单上载明。 |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 项情形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 项情形身体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7 项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谁能保
保险案例
多少钱
安先生为刚出生的儿子投保“天安人寿吉祥树2号增强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障计划 ”,保额50万元,年交保费4900元,缴费20年,保障至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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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或全残 | 未满18周岁 |
(本保单已交保费+重疾附加险保单已交保费)×200% (保单生效90天内疾病导致的,领取(本保单已交保费+重疾附加险保单已交保费)) |
满18周岁 | (本保单已交保费+重疾附加险保单已交保费)或(本保单现金价值+重疾附加险保单现金价值)或基本保额 | |
祝寿金 |
保单已交保费+重疾附加险保单已交保费 (可选择66、77、88或99周岁其中一年龄领取) |
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永安乐健一生医疗保险 | 1年年 | 1年 | 1096.7 |
苏黎世-意外自选计划 | 1年年 | 1年 | 267 | |
天安人寿健康源2 号增强版两全保险 | 终身 | 20年 | 1124 | |
附加险 | 天安人寿附加健康源2 号增强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20年 | 3176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住院医疗保险金 | 1000000 | 1、0免赔额,年度限额20万,终身限额100万; 2、指定医疗机构:境内二级(含)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含普通部和国际部、特需部等非普通部); 3、用药范围:合理且必须的医疗费用(社保内、外用药均可); 4、赔付比例:按100%比例给付保险金; 5、若先社保统筹报销,另享住院津贴200元/天。 |
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 | 200000 | 综合意外身故、全残时赔付20万。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800000 | 1、观察期90天; 2、观察期内,返还所交保费; 3、观察期后,18岁以下的按80万赔付,18岁~66岁的按MAX{40万,现金价值}赔付,66岁以后按MAX{53万,现金价值}赔付。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400000 | 1、观察期90天; 2、观察期内,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 3、观察期后,成年人按MAX{40万,现金价值}赔付,未成年人按2倍所交保费赔付; |
祝寿金 | 86000 | 66岁领取祝寿金86000(返还所交保费)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600000 | 1、观察期90天; 2、观察期内,不赔付,合同继续; 3、观察期后,12万/次,以5次为限,最高60万,同一原因或同一事件引发的多种轻症按单次赔。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200000 | 综合意外,按伤残等级比例赔付,最低2万,最高20万,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40000 | 100免赔额,100%比例报销,除社保内用药外,还扩展社保外用药4000元额度。 注意:4万的医疗限额是每次,而不是每年。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400000 | 与身故、全残责任同。 |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86000 | 交费期内发生轻症理赔,豁免后期保费(不影响祝寿金的领取) |
意外住院补贴保险金 | 200 | 按住院天数计算,每天2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