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人寿附加健康源2 号增强版终身重大疾病保...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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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健康保障产品,提供50种轻症+105种重疾保障产品,确诊轻症可免交剩余保费,疾病终末期情况可提供保障。
保险期限:
终身
缴费方式:
年交
投保年龄:
0-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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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与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以五次为限。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以五次为限。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1.被保险人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发生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2.被保险人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至66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发生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以下三者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
(2)发生重大疾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与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二者之和;
(3)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3.被保险人于66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发生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以下三者之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
(2)发生重大疾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与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二者之和;
(3)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30%。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1.被保险人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发生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2.被保险人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至66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发生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以下三者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
(2)发生重大疾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与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二者之和;
(3)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3.被保险人于66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发生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以下三者之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
(2)发生重大疾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与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二者之和;
(3)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30%。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1.被保险人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的2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2.被保险人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本公司按以下三者之较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
(2)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与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二者之和;
(3)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1.被保险人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的2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2.被保险人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本公司按以下三者之较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
(2)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与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二者之和;
(3)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豁免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的本合同与主险合同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与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豁免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的本合同与主险合同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与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由认可医院的 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二者之和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认可医院的 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以下约定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1.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发生重大疾 病,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与主险合同同 时终止; 2.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至66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发生重大 疾病,按以下三者之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1)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 (2)发生重大疾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与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二者之和; (3)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3.于66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发生重大疾病,按以下三者之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1)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 (2)发生重大疾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与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二者之和; (3)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30%。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后,由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 保险金,合同与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以五次为限。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由认可医院的 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 费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与主险合同 同时终止。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后,由认可医院的 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按以下约定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1.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按本保险 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的2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 金,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2.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按以下三者 之较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1)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 (2)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合同的现金价值与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二者之和; (3)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后,由认可医院的 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将豁免自轻症 疾病确诊之日起的合同与主险合同的续期保险费,合同与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轻症疾病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 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 日的限制。 |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 项情形发生重大疾病、轻症疾病、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本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8 项情形之一发生重大疾病、轻症疾病、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本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展开全部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感染艾滋病病毒、遗传性疾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谁能保
0-60周岁
保险案例
多少钱
安先生为刚出生的儿子投保“天安人寿吉祥树2号增强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障计划 ”,保额50万元,年交保费4900元,缴费20年,保障至终身。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轻症疾病 | 不承担责任 |
基本保额×30% (可累计赔付5次) |
|
重大疾病 | 未满18周岁 |
本保单已交保费+主险保单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200% |
18至66周岁 | (本保单已交保费+主险保单已交保费)或(本保单现金价值+主险保单现金价值)或基本保额 | ||
满66周岁后 | (本保单已交保费+主险保单已交保费)或(本保单现金价值+主险保单现金价值)或(基本保额×130%) | ||
疾病终末期 | 未满18周岁 | 不承担责任 | (本保单已交保费+主险保单已交保费)×200% |
满18周岁 | (本保单已交保费+主险保单已交保费)或(本保单现金价值+主险保单现金价值)或基本保额 | ||
轻症疾病豁免保费 | 不承担责任 |
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
保险方案
需求分析
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永安乐健一生医疗保险 | 1年年 | 1年 | 1096.7 |
苏黎世-意外自选计划 | 1年年 | 1年 | 267 | |
天安人寿健康源2 号增强版两全保险 | 终身 | 20年 | 1124 | |
附加险 | 天安人寿附加健康源2 号增强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20年 | 3176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住院医疗保险金 | 1000000 | 1、0免赔额,年度限额20万,终身限额100万; 2、指定医疗机构:境内二级(含)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含普通部和国际部、特需部等非普通部); 3、用药范围:合理且必须的医疗费用(社保内、外用药均可); 4、赔付比例:按100%比例给付保险金; 5、若先社保统筹报销,另享住院津贴200元/天。 |
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 | 200000 | 综合意外身故、全残时赔付20万。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800000 | 1、观察期90天; 2、观察期内,返还所交保费; 3、观察期后,18岁以下的按80万赔付,18岁~66岁的按MAX{40万,现金价值}赔付,66岁以后按MAX{53万,现金价值}赔付。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400000 | 1、观察期90天; 2、观察期内,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 3、观察期后,成年人按MAX{40万,现金价值}赔付,未成年人按2倍所交保费赔付; |
祝寿金 | 86000 | 66岁领取祝寿金86000(返还所交保费)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600000 | 1、观察期90天; 2、观察期内,不赔付,合同继续; 3、观察期后,12万/次,以5次为限,最高60万,同一原因或同一事件引发的多种轻症按单次赔。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200000 | 综合意外,按伤残等级比例赔付,最低2万,最高20万,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40000 | 100免赔额,100%比例报销,除社保内用药外,还扩展社保外用药4000元额度。 注意:4万的医疗限额是每次,而不是每年。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400000 | 与身故、全残责任同。 |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86000 | 交费期内发生轻症理赔,豁免后期保费(不影响祝寿金的领取) |
意外住院补贴保险金 | 200 | 按住院天数计算,每天200元。 |
详细介绍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
相关产品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重度疾病保险金、中度疾病保险金、轻度疾病保险金、少...
投保年龄:28天-55周岁
保险期限:终身
适合人群:个人
保障项目
1.保障内容: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