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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产品 :
24489.25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26岁 女
侧重险种 :
意外险养老险重疾险医疗险
“全面解决成人医疗问题、大病赔偿、小病报销、意外伤害一样都不少!”
身故保险金:100000
住院医疗保险金:200000
身故保险金 :500000
意外身故或伤残:100000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身故保险金 | 100000 | 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5%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如下: (1)若身故发生在交费期间届满前(含交费期间届满日),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数×120%; (2)若身故发生在交费期间届满后,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120%。 |
住院医疗保险金 | 200000 | 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或患疾病而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医疗机构接受由具 有相应资质的医务人员提供的医学必需的住院医疗(包 括日间住院医疗),对由此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水平的约定费用,保险人按 合同有关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若在向保险人申请保险金时该被保险人已从社会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获得补偿,另按每住院一日200 元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500000 | 若身故,且未满18岁,给付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合同终止: (1)累计已支付的合同主险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2)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身故已满18周岁,赔付基本保险金额。 若身故前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此项责任自动终止。 |
意外身故或伤残 | 1000000 | 若因意外导致身故或伤残,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保险金,最高给付100万。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500000 | 18周岁以前返还两倍保费,18周岁以后给付保额、所交保费及现金价值其中一项最大者 |
住院医疗保险金 | 1000000 | 床位费、膳食费、药品费(医保内外,靶向药等)、材料费、诊疗费、治疗护理费、检查化验、手术、器官移植费。 |
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 | 1000000 | 门诊恶性肿瘤放化疗 门诊肾透析 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18周岁之前罹患合同所约定重疾,双倍赔付 60周岁之后罹患合同所约定重疾,1.2倍赔付 |
意外医疗 | 50000 | 因意外导致产生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和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后,按100%比例报销,最高达5万。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确诊为条款约定的任一种重大疾病,按基本保险金额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重大疾病最多赔付两次,两次不同重疾确诊日期间隔不小于一年,同一种重大疾病仅给付一次,重大疾病给付两次后合同效力终止。 若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前已获得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且轻症疾病的种类与该重大疾病的种类存在对应关系,该轻症疾病的首次确诊日期在该重大疾病的首次确诊日期之后,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将把已经给付的该轻症疾病保险金扣除。 |
门诊医疗保险金 | 200000 | 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或患疾病而在指定或认可医疗机构接受由具 有相应资质的医务人员提供的医学必需的门诊医疗,对由此发生的符合通常 惯例水平的下列费用,按合同有关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挂号费、诊察费; (2)治疗费; (3)药品费; (4)检查检验费; (5)手术费; (6)非正式住院的留院观察费用; (7)中式理疗费:顺势疗法、正骨治疗、针灸治疗费; (8)西式理疗费:物理治疗、美式脊椎矫正、职业疗法、语音治疗费; (9)耐用医疗设备费。 |
生存保险金 | 32028 | 在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保险公司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其数额等于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120%,合同终止。 |
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 | 100000 |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生育医疗保险金 | 200000 | 在保险期间内,对因妊娠而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 水平的下列费用,按合同有关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产前检查费;(2)正常分娩/剖腹产费; (3)床位费; (4)妊娠并发症治疗费; (5)因医学原因流产或终止妊娠费; (6)产后复查费; (7)出生后15 天内的新生儿护理费。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200000 | 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确诊为条款约定的任意一种轻症疾病,在轻症确诊前未发生对应种类重疾理赔,按基本保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轻症最多赔付两次,两次不同轻症确诊日期间隔不小于一年,同一种轻症疾病仅给付一次,满两次后此项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
猝死 | 500000 | 因猝死身故,最高可赔付50万。 |
轻症保险金 | 500000 |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将额外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次的给付比例分别为25%、30%、35%。 |
祝寿金 | 210065 | 在88周岁所对应的保单周年日领回自己之前所交的保费,然后其他保障依然有效! |
救护车费用 | 1500 | 因意外事故在24小时内产生的合理的必要的救护车费用,保险公司按实际支出补偿,最高可达1500元。 |
豁免保险费 | 10090 | 等待期后首次确诊轻症、重疾疾病,豁免主合同保费,合同继续有效 |
健康检查 | 200000 | 在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医疗机构发生的福利表中约定项目健康 检查费,保险人按本合同有关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 | 100000 |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见附表一,以下简称“伤残标准”)中所列伤残项目之一,保险公司将按照《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二,以下简称“伤残给付比例表”)中所列明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 |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 100000 | 以乘客身份持民航班机有效机票,自通过机场安检口起至踏出搭乘的民航班机机舱门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约定如下: 1.若身故时未满75周岁,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 2.若身故时年满75周岁(含75周岁),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 |
牙科医疗保险金 | 200000 | 在保险期间内,对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水平的下 列费用,按合同有关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预防治疗费:包括常规牙科检查、牙齿健康指导、涂氟治疗、洁齿和抛光(预防)、 每一保险期间两次以下(含)牙齿清洁费、检查费; (2)基础治疗费:包括汞合金或复合树脂充填、简单拔牙、牙周刮治、根面平整费,以 及相关口腔X光费; (3)重大治疗费:包括根管充填、根管治疗、牙冠和嵌体、桥式义齿(包括化验和麻醉 费用)、智齿拔除费,以及相关口腔X 光费。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500000 | 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二、若于年满1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将按已交保险费的2倍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三、若于年满18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一)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的已交保险费; (三)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的现金价值。 |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10503.25 | 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罹患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不承担该种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保险责任,该种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的,将豁免合同及主险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
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 100000 | 以乘客身份持民航班机有效机票,自通过机场安检口起至踏出搭乘的民航班机机舱门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伤残标准中所列伤残项目之一,保险公司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数额约定如下: 1.若伤残时未满75周岁,保险公司将按照伤残给付比例表中所列明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2.若伤残时年满75周岁(含75周岁),保险公司将按照伤残给付比例表中所列明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保险公司在75周岁前累计给付的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超过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则年满75周岁后,本项责任终止。 |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 100000 | 以乘客身份乘坐交通工具,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约定如下: 1.若身故时未满75周岁,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 2.若身故时年满75周岁(含75周岁),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 |
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 100000 | 以乘客身份乘坐交通工具,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伤残标准中所列伤残项目之一,保险公司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数额约定如下: 1.若伤残时未满75周岁,保险公司将按照伤残给付比例表中所列明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2.若伤残时年满75周岁(含75周岁),保险公司将按照伤残给付比例表中所列明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保险公司在75周岁前累计给付的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超过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则年满75周岁后,本项责任终止。 |
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 100000 | 作为驾驶者驾驶私家车、公务车,在私家车、公务车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约定如下: 1.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 2.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若身故时未满75周岁,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若身故时年满75周岁(含75周岁),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 |
自驾车意外伤残保险金 | 100000 | 作为驾驶者驾驶私家车、公务车,在私家车、公务车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约定如下: 1.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 2.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若身故时未满75周岁,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若身故时年满75周岁(含75周岁),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 |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 | 500000 | 因附加合同所约定的8种重大自然灾害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 |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残保险金 | 500000 | 因附加合同所约定的8种重大自然灾害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伤残标准中所列伤残项目之一,保险公司将按照伤残给付比例表中所列明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残保险金。 |
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 | 500000 | 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 |
法定节假日意外伤残保险金 | 500000 | 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伤残标准中所列伤残项目之一,保险公司将按照伤残给付比例表中所列明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法定节假日意外伤残保险金。 |
电梯意外身故保险金 | 500000 | 乘坐电梯时,因电梯故障而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电梯意外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电梯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 |
电梯意外伤残保险金 | 500000 | 乘坐电梯时,因电梯故障而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伤残标准中所列伤残项目之一,保险公司将按照伤残给付比例表中所列明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电梯意外伤残保险金。 特别注意事项发生伤残标准中所列伤残项目,应在治疗结束后进行鉴定。如果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对于以上每一类意外身故保险金责任,保险公司给付该类意外身故保险金时,需扣除附加合同已累计给付的一项或者多项该类意外伤残保险金。保险公司给付该类意外身故保险金后,附加合同终止。 |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 100 | 若因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公司按每次在医院的实际住院天数和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日额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即: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额 若接受住院治疗,且在附加合同期满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该次住院延续至附加合同期满日次日起30日内的住院,保险公司仍在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天数范围内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对于该次住院延续至附加合同期满日次日起30日后的住院,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对于同一次住院治疗,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天数最高以180日为限;对于多次住院治疗,累计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天数以1000日为限。 若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累计住院给付天数满1000日,附加合同终止,合同仍然有效。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永安乐健一生医疗保险 | ≤1年 | 趸交 | 723 |
主险 | 华夏福 | 终身 | 20年 | 10503.25 |
主险 | 华夏医保通 | 1年 | 趸交 | 308 |
主险 | 安心守护意外保 | 1年 | 趸交 | 468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永安乐健一生医疗保险 | ≤1年 | 趸交 | 723 | 健康检查 | 200000 |
门诊医疗保险金 | 200000 | |||||
生育医疗保险金 | 200000 | |||||
牙科医疗保险金 | 200000 | |||||
住院医疗保险金 | 200000 | |||||
主险 | 华夏福 | 终身 | 20年 | 10503.25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500000 |
轻症保险金 | 500000 | |||||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10503.25 |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500000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
祝寿金 | 210065 | |||||
主险 | 华夏医保通 | 1年 | 趸交 | 308 | 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 | 1000000 |
住院医疗保险金 | 1000000 | |||||
主险 | 安心守护意外保 | 1年 | 趸交 | 468 | 猝死 | 500000 |
救护车费用 | 1500 | |||||
意外身故或伤残 | 1000000 | |||||
意外医疗 | 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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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保障120种重疾,灵活加购60种轻中症 ②ICU住院关爱金,非轻中重疾导致也能赔付 ③高发年龄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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