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康倍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在售)
- 百年人寿
- 产品特色: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100种重大疾病、35种轻症疾病、20种中症疾病保障,重大疾病分4组,累积给付3次,轻症和中症不分组,轻症理赔3次,中症理赔2次,首次确诊轻症/中症/重疾可免交余期保费,身故也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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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保险方案
2018/05/18 22:24:58
侧重险种:
需求分析:
- 最高保额:
- 50万
- 年缴保费:
- 139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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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百年康倍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20年 | 13935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轻症疾病35种,不分组, 等待期90日后, 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次的给付比例分别为第一次30%、第二次35%、第三次40%,无间隔期限制,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中症疾病20种,不分组,等待期90日后,每次给付50%基本保险金额,累计给付次数以2次为限,无间隔期限制,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重大疾病100种,分4组,等待期90日后,首次发生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给付保额100%;第二次发生不同组别中定义的重大疾病,给付保额150%;第三次发生不同组别中定义的重大疾病,给付保额的250%。每组仅给付一次,间隔期为180天,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累计给付次数以3次为限,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同时患轻症、中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仅按重大疾病责任进行给付)。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500000 | 等待期90天内身故或全残,给付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因意外伤害或90日后身故或全残,18岁前,给付康倍保重疾实际交纳的保费的300%,合同终止;18岁以后,给付基本保额100%,合同终止。 |
豁免续期保险费 | 500000 | 等待期90日后,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豁免康倍保重疾合同轻/中/重症,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费,合同继续有效。 |
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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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百年康倍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20年 | 5295 |
附加险 | 附加投保人豁免保费重大疾病保险 | 19年年 | 19年 | 203.06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轻症疾病35种,不分组, 等待期90日后, 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次的给付比例分别为第一次30%、第二次35%、第三次40%,无间隔期限制,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
身故/全残豁免保险费 | 5295 | 一、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将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保险合同自全残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 二、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内(含第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向您无息返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 |
重疾/中症/轻症保险费豁免 | 5295 | 一、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重疾/中症/轻症里的一种或多种,将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保险合同自被保险人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合同终止。 二、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内(含第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的重疾/中症/轻症疾病的一种或多种,向您无息返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中症疾病20种,不分组,等待期90日后,每次给付50%基本保险金额,累计给付次数以2次为限,无间隔期限制,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500000 | 等待期90天内身故或全残,给付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因意外伤害或90日后身故或全残,18岁前,给付康倍保重疾实际交纳的保费的300%,合同终止;18岁以后,给付基本保额100%,合同终止。 |
豁免续期保险费 | 500000 | 等待期90日后,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豁免康倍保重疾合同轻/中/重症,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费,合同继续有效。 |
重疾疾病保险责任 | 500000 | 重大疾病100种,分4组,等待期90日后,首次发生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给付保额100%;第二次发生不同组别中定义的重大疾病,给付保额150%;第三次发生不同组别中定义的重大疾病,给付保额的250%。每组仅给付一次,间隔期为180天,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累计给付次数以3次为限,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同时患轻症、中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仅按重大疾病责任进行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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