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这里:保险方案> 全佑惠享全能保康康计划
包含产品 :
12509.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30岁 女
侧重险种 :
重疾险医疗险
“完美健康保障,医疗加重疾保障组合拳,百万医疗解决治病问题,30万重疾保额帮助病人康复及家庭日常开支。”
等待期:300000
等待期:300000
豁免保险费:300000
住院费用补偿金:100000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等待期 | 300000 | 在附加合同生效日起的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的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若被确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或因第一类重大疾病及其相关疾病就诊,则保险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保险责任。前述情形中的九十日称为等待期。因意外事故发生前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
等待期 | 300000 | 在附加合同生效日起的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的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若被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或因第二类重大疾病及其相关疾病就诊,则保险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保险责任。前述情形中的九十日称为等待期。因意外事故发生前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
豁免保险费 | 300000 |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于等待期后就诊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即符合附加合同本项豁免保险费的条件,则保险公司将自该第二类重大疾病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若确诊日与周年日为同一日,则自该确诊日开始),豁免附加合同的应付未付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附加合同继续有效,保险费可豁免至附加合同的付费期满。自该确诊日开始,若主合同因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而终止,则附加合同将以独立合同的形式存在并继续有效。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于等待期内被专科医生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或若于等待期内因与第二类重大疾病相关的疾病就诊,且主合同因此符合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附加合同的已付保险费,附加合同终止。 |
住院费用补偿金 | 1000000 | 在计算住院费用补偿金时,“约定项目费用”指每次住院的床位费膳食费、药品费、住院手术费和其他费用,若入住医院的高端病房(包括特需病房、外宾病房、干部病房、国际医疗部病房、VIP 病房或其他不属于社会医疗保险范畴的高等级病房),则保险公司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300000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因遭受意外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不包括 猝死),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该事故发生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一、合同所承保的第一类重大疾病共有三十种,并分为四个第一类重大疾病组。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于年满七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生日是同一日,则于七十五岁生日以前),且于等待期后就诊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则保险公司将给付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其金额等于该第一类重大疾病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百分之二十)。每组第一类重大疾病最多给付一次,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对于在第一类重大疾病确诊时其状况已符合合同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生命终末期保险金或身故保险金中任何一项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该次及其后的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对于以下第(二)项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三)项全残保险金、第(四)项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第(五)项生命终末期保险金及第(六)项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且以最先发生者予以给付,最先发生时日以下列约定为准。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300000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因遭受意外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伤残,则将按《人 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 - 201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中的评定原则,确认该伤残的伤残类别、伤残等级和保险金给付比例,并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其 金额为确认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该事故发生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不属于“伤残评定标准”伤残条目的 伤残不承担保险责任。 |
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合同所承保的第二类重大疾病共有八十种,并分为四个第二类重大疾病组。 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由以下三项保障构成,保险公司对每项保障的给付均以一次为限。 1、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于等待期后就诊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则保险公司将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予,其金额等于该第二类重大疾病确诊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指定门急诊费用补偿金 | 200000 | 在计算指定门急诊费用补偿金时,“约定项目费用” 指每次门急诊的住院前后门急诊费、门诊手术费、放化疗、透析及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门诊费和门诊靶向药费,若在医院的高端门急诊(包括特需门急诊、国际部门急诊、干部保健门急诊或其他不属于社会医疗保险范畴的高等级门急诊)就医,则保险公司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
豁免保险费 | 300000 |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于等待期后就诊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则保险公司将自该第二类重大疾病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若确诊日与周年日为同一日,则自该确诊日开始),豁免附加合同的应付未付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附加合同继续有效,保险费可豁免至附加合同的付费期满。自该确诊日开始,若主合同因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而终止,则附加合同将以独立合同的形式存在并继续有效。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于等待期内被专科医生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或若于等待期内因与第二类重大疾病相关的疾病就诊,且主合同因此符合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附加合同的已付保险费,附加合同终止。 |
第一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 300000 |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自符合本款第一项豁免保险费的条件满五年(释义一)后,若处于恶性肿瘤状态,即符合附加合同本项第一次恶性肿瘤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保险公司将给付第一次恶性肿瘤保险金予,其金额等于符合本项第一次恶性肿瘤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第一次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后,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为零,附加合同继续有效。第一次恶性肿瘤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
豁免保险费 | 300000 |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于等待期后就诊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则保险公司将自该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若确诊日与周年日为同一日,则自该确诊日开始),豁免批注合同之应付未付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附加合同效力随之终止。对于获豁免保险费的各保险合同,其对应的保险费豁免至其付费年限满。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于等待期内发生任何以下情形,则附加合同将因此而自动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附加合同的已付保险费: (1)被专科医生确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或因第一类重大疾病及其相关疾病就诊,且主合同因此符合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 (2)被专科医生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或因第二类重大疾病及其相关疾病就诊,且主合同因此符合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 (3)附加合同未承担豁免保险费的保险责任,但批注合同之保险费已开始豁免。 |
第二次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若在患有符合本条第一项保险责任的第二类重大疾病后又被首次确诊患有其他第二类重大疾病,且这两次第二类重大疾病的首次确诊日之间已相距达三百六十五日,且后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属于首次第二类重大疾病所属第二类重大疾病组以外的其他第二类重大疾病组,则保险公司将给付第二次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其金额等于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现金价值将减少为零,附加合同继续有效。第二次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
九种重大自然灾害额外保险金 | 300000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因九种重大自然灾害的发生而遭受意外事故起一 百八十日内导致身故(不包括猝死)或伤残,则在给付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后再按同等金额给付。 |
全残保险金 | 300000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全残,则保险公司将给付全残保险金予,其金额等于全残发生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项保险金给付后合同终止。 |
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 300000 |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自符合本款第二项第一次恶性肿瘤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满五年后,若处于恶性肿瘤状态,即符合附加合同本项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保险公司将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予,其金额等于符合本项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后,附加合同终止。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上述恶性肿瘤状态,指恶性肿瘤的新发、复发、转移和持续存在四种状况,且该恶性肿瘤须经专科医生确诊并符合主合同第二类重大疾病中恶性肿瘤的释义。 但若该恶性肿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则保险公司均不承担该恶性肿瘤的保险责任: (1)在附加合同生效日之前或等待期期间被确诊患有的恶性肿瘤; (2)在附加合同生效日之前或等待期期间因与恶性肿瘤相关的疾病就诊。 |
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 | 300000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于年满六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若保险单周年日与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六十岁生日或以后),被认定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即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且该状态持续一百八十天以上的,则保险公司将给付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予,长期护理保险金于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日每月给付一次,连续给付十年,共计一百二十次。每次给付的金额等于该状态认定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一百二十分之一。 若在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期间全残、或被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或被认定达到生命终末期状态,则尚未给付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将一次性给付予;若在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期间身故,则尚未给付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将一次性给付予的继承人。 若开始给付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则合同终止,但本项保险金给付责任将延续至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完全给付时止。 |
等待期 | 300000 | 在附加合同生效日起的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的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若被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或因第二类重大疾病及其相关疾病就诊,则保险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保险责任。前述情形中的九十日称为等待期。因意外事故发生前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
第三次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若在患有符合本条第二项保险责任的第二类重大疾病后又被首次确诊患有其他第二类重大疾病,且这两次第二类重大疾病的首次确诊日之间已相距达三百六十五日,且后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属于首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和第二次第二类重大疾病所属第二类重大疾病组以外的其他第二类重大疾病组,则保险公司将给付第三次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其金额等于第二次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效力终止。第三次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
生命终末期保险金 | 300000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于等待期后被认定达到生命终末期状态,则保险公司将给付生命终末期保险金予,其金额等于被认定达到该生命终末期状态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项保险金给付后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300000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身故,则保险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合同因身故而终止。 |
等待期 | 300000 | 在合同生效日起的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的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若达到生命终末期状态,则保险公司不承担生命终末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在合同生效日起的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的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若被确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或第二类重大疾病,或因第一类重大疾病、第二类重大疾病、与第一类重大疾病或第二类重大疾病相关的疾病就诊的,则保险公司不承担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及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前述两项情形中的一百八十日或九十日称为等待期。因意外事故发生前述两项情形的,无等待期。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友邦尊享智选康惠医疗保险 | 1年 | 趸交 | 500 |
主险 | 友邦全佑至珍旗舰版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19年 | 8400 |
附加险 | 友邦附加全佑至珍意外伤害保险 | 至75周岁 | 19年 | 480 |
附加险 | 友邦附加全佑爱无忧恶性肿瘤疾病保险 | 终身 | 19年 | 1650 |
附加险 | 友邦附加全佑倍无忧 C 款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19年 | 960 |
附加险 | 友邦附加全佑轻无忧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 | 19年 | 18年 | 519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友邦尊享智选康惠医疗保险 | 1年 | 趸交 | 500 | 指定门急诊费用补偿金 | 200000 |
住院费用补偿金 | 1000000 | |||||
主险 | 友邦全佑至珍旗舰版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19年 | 8400 | 等待期 | 300000 |
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
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
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 | 300000 | |||||
全残保险金 | 300000 | |||||
身故保险金 | 300000 | |||||
生命终末期保险金 | 300000 | |||||
附加险 | 友邦附加全佑至珍意外伤害保险 | 至75周岁 | 19年 | 480 | 九种重大自然灾害额外保险金 | 300000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300000 |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300000 | |||||
附加险 | 友邦附加全佑爱无忧恶性肿瘤疾病保险 | 终身 | 19年 | 1650 | 等待期 | 300000 |
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 300000 | |||||
第一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 300000 | |||||
豁免保险费 | 300000 | |||||
附加险 | 友邦附加全佑倍无忧 C 款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19年 | 960 | 等待期 | 300000 |
第二次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
第三次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
豁免保险费 | 300000 | |||||
附加险 | 友邦附加全佑轻无忧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 | 19年 | 18年 | 519 | 等待期 | 300000 |
豁免保险费 | 3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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