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这里:保险方案> 多倍保障重大疾病保险
包含产品 :
7198.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30岁 女
侧重险种 :
意外险重疾险医疗险人寿险
“120种疾病,轻症赔22次,重症赔7次。全面解决成人医疗问题、大病赔偿、小病报销、意外伤害一样都不少”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10000
意外身故保险金:500000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10000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10000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10000 | 若因意外伤害在我们认可医院治疗时,我们对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我们按合同约定给付金额给付医疗保险金。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500000 | 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的,保险公司按该项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如已领取该项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保险公司按该项交通工具意外伤害 保险金额扣减累计给付的该项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 10000 |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不含)后(保险期间届满时按合同利益条款第十条续保的,不受本条规定的30日限制)发生疾病并因该疾病,在保险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按以下不同情形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1.如被保险人投保时未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对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按照80%的比例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2.如被保险人投保时已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对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按照100%的比例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投保时已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但未从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获得费用补偿,对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按照70%的比例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每一个保险期间,保险公司仅对被保险人累计住院180日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承担保险责任。 每一个保险期间,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以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 |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 100000 |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公司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应在治疗结束后进行残疾鉴定;如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后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按上述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的,应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几处伤残程度等级不同,保险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程度等级相同且为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该伤残程度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因多次意外事故造成伤残,后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包含以前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且后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对应更严重伤残程度等级的,保险公司按后次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但以前伤残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除另有约定外,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每次评定时,对被保险人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条文两条及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及以上进行评定。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达到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 |
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 | 2000000 | 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最高400万元,包括住院医疗、特殊门诊医疗、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等3项费用。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200000 |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因疾病原因,由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 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 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 倍, 合同终止。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因意外伤害原因, 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后,由认可医院的专科医 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按下列规定给 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且应符合合同疾病保险金单一组别给付限额和累计给付限 额的规定: 1.若该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在被保险人85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 前,按基本保险金额与该项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对应的单一组别给付限额的 余额二者之较小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单一组别给付限额的余额指单一组别给付限额减去该组别疾病累计已给付的 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 2.若该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在被保险人85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及以 后,按基本保险金额减去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包 括85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和之后给付金额之和)后的余额,给付重 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40000 |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因疾病原因,由 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 轻症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合同继 续有效。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因意外伤害 原因,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后,由认可 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 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且应符合合同疾病保险金单一组别 给付限额和累计给付限额的规定。 |
恶性肿瘤费用保险金 | 4000000 | 恶性肿瘤费用保险金最高400万元,包括恶性肿瘤住院医疗、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等3项费用。患恶性肿瘤先给付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年限额后,给付恶性肿瘤医疗费用保险金认可医院(仅限普通部医疗,不含其特需医疗、国际部医疗)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100000 |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如被保险人已领取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扣减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 500000 | 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公司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该项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应在治疗结束后进行残疾鉴定;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后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按上述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的,应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几处伤残程度等级不同,保险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 保险金;如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程度等级相同且为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该伤残程度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如因多次意外事故造成伤残,后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包含以前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且后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对应更严重伤残程度等级的,保险公司按后次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但以前伤残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除另有约定外,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次评定时,对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 码》条文两条及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及以上进行评定。 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某项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达到该项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 额时,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终止。 |
特定节假日关爱保险金 | 250000 | 在特定节假日期间因遭受本条第1款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导致残疾,且保险公司按本款第(1)项规定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保险公司将同时给付特定节假日关爱保险金,其金额为本次所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50%。 在特定节假日期间因遭受本条第1款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且保险公司按本款第(2)项规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保险公司将同时给付特定节假日关爱保险金,其金额为所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50%,合同终止。 |
特定意外伤害关爱保险金 | 100000 |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残疾或身故,且保险公司按本条第1款或第2款规定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或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保险公司将同时给付特定意外伤害关爱保险金,其金额等于本次所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或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遵守安全使用规定,出入或乘坐电梯期间,因电梯发生意外事故遭受意外伤害; (2)被保险人在学校或医院,因学校或医院发生火灾遭受意外伤害。 |
身故保险金 | 200000 |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因疾病原因身故, 给付身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 倍,合同终 止。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因意外伤害原因身 故,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后身故,按基本保险 金额减去累计已给付的本合同第2.3.1 条规定的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如果基本 保险金额低于累计已给付的疾病保险金的,余额视同为零)给付身故保险金, 合同终止。 |
前10年关爱保险金 | 100000 |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且于第10 个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前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 起90 日后且于第10 个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前,由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 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并按合同第2.3.1 条 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本公司将同时给付前10 年关爱保险金,其金额为基 本保险金额的50%,保险责任终止。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且于第10 个保单 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前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 起90 日后且于第10 个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前身故,并且符合合同第2.3.2 条身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将同时给付前10 年关爱保险金,其金额为基本 保险金额的50%,保险责任终止。 |
特 定严重疾病保险金 | 40000 |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因意外伤害原因, 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后,由认可医院的专科医 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并按合同第2.3.1 条规定给付重大疾病 保险金的,如果上述所确诊的重大疾病同时符合合同所指的特定严重疾病 (无论一项或多项),将同时给付特定严重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 基本保险金额的20%,保险责任终止。 |
豁免保费 | 200000 | 在合同交费期间内,如按合同第2.3.1 条规定累计给付的疾病保 险金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您可免交后续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多倍保障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与保险公司约定 | 6260 |
主险 | 附加高额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 | 1年 | 趸交 | 100 |
主险 | 新华康健华贵B款医疗保险 | 1年 | 趸交 | 310 |
附加险 | 附加(2014)B款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 1年 | 趸交 | 90 |
附加险 | 新华附加住院无忧医疗保险 | 1年 | 趸交 | 388 |
附加险 | 新华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 ≤1年 | 趸交 | 150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多倍保障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与保险公司约定 | 6260 | 豁免保费 | 200000 |
前10年关爱保险金 | 100000 |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40000 | |||||
身故保险金 | 200000 | |||||
特 定严重疾病保险金 | 40000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200000 | |||||
主险 | 附加高额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 | 1年 | 趸交 | 100 | 特定节假日关爱保险金 | 250000 |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 500000 |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500000 | |||||
主险 | 新华康健华贵B款医疗保险 | 1年 | 趸交 | 310 | 恶性肿瘤费用保险金 | 4000000 |
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 | 2000000 | |||||
附加险 | 附加(2014)B款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 1年 | 趸交 | 90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10000 |
附加险 | 新华附加住院无忧医疗保险 | 1年 | 趸交 | 388 |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 10000 |
附加险 | 新华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 ≤1年 | 趸交 | 150 | 特定意外伤害关爱保险金 | 100000 |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 100000 |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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