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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产品 :
8016.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0岁 女
侧重险种 :
少儿险重疾险医疗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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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医疗保险金 :2000000
身故豁免保险费:156020
身故保险金:500000
全残豁免保险费:15602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一般医疗保险金 | 2000000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发生疾病,经医生诊断需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接受治疗的,对下述费用,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住院医疗费用、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等于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当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金额达到附加合同约定的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时,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的责任终止。 |
身故豁免保险费 | 156020 | 若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自该被保险人身故后剩余各期应缴保险费,附加合同随之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500000 | 若身故,保险公司将根据身故时间的不同,按照下列约定分别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合同随之终止;身故保险金的利息将自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一)若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身故日合同的现金价值; 2、合同累计所缴保险费。 (二)若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1、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身故日合同的现金价值; 3、合同累计所缴保险费。 |
全残豁免保险费 | 156020 | 若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全残(见附加合同的《附表》),保险公司将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自该被保险人全残后剩余各期应缴保险费,附加合同随之终止。 |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若在等待期内因疾病经医院确诊首次出现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照重大疾病确诊时合同所有累计已缴保险费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随之终止。 若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经医院确诊首次出现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为E组,则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豁免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后的第一个保险费应缴日起合同的各期应缴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保险公司已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合同的现金价值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同时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和生命末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 2000000 | 在附加合同的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首次发病,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医生确诊首次患有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接受治疗的,对下述费用,保险公司将按照如下约定首先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当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金额达到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额时,再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 其中:保险公司为保险事故发生时未年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提供第一种至第一百种重大疾病医疗保险保障;保险公司为保险事故发生时已年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提供第一种至第九十五种,及第一百零一种至第一百零五种重大疾病医疗保险保障。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等于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当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金额达到附加合同约定的一般医疗保险金和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之和时,附加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156020 | 若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首次发病,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有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退还该重大疾病确诊首次患有时附加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附加合同随之终止。 若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 确诊首次患有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自该被保险人前述重大疾病确诊首次患有后剩余各期应缴保险费,附加合同随之终止。 |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在保险公司按合同的约定已经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首次出现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四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为E组,则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在保险公司按合同的约定已经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首次出现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和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三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为E组,则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156020 | 若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首次发病,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有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保险责任且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有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自该被保险人前述轻症疾病确诊首次患有后剩余各期应缴保险费,附加合同随之终止。 |
白血病关爱保险金 | 250000 | 保险公司按合同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若所患重大疾病是白血病,则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额外给付白血病关爱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100000 | 若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经医院确诊首次出现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且轻症疾病的确诊是医生在未满70周岁时作出的,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且豁免自该轻症疾病确诊之日后的第一个保险费应缴日起合同的各期应缴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所患疾病既符合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释义又符合轻症疾病释义的,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
生命末期保险金 | 500000 | 2、若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经医院确诊出现合同约定的生命末期阶段,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所患疾病既符合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释义又符合生命末期阶段释义的,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中宏长保福星尊享版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30年 | 5380 |
附加险 | 中宏附加精选保险费豁免重大疾病保险 | 与主合同相同 | 29年 | 1127 |
附加险 | 中宏附加百万无忧医疗保险 | 1年 | 1年 | 1509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中宏长保福星尊享版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30年 | 5380 | 白血病关爱保险金 | 250000 |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100000 | |||||
身故保险金 | 500000 | |||||
生命末期保险金 | 500000 | |||||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
附加险 | 中宏附加精选保险费豁免重大疾病保险 | 与主合同相同 | 29年 | 1127 |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156020 |
全残豁免保险费 | 156020 | |||||
身故豁免保险费 | 156020 | |||||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156020 | |||||
附加险 | 中宏附加百万无忧医疗保险 | 1年 | 1年 | 1509 | 一般医疗保险金 | 2000000 |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 2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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