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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产品 :
14745.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30岁 男
侧重险种 :
养老险重疾险
“这是一款涵轻症中症及重疾和保费返还,60岁后可把保额转成住院津贴使用,2次恶性肿瘤赔付的多重保障产品”
轻症疾病保险金:500000
中症疾病保险金:500000
重大疾病保险金:500000
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特别关爱金:22500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轻症疾病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四次为限。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35种轻症每次确诊给付225000元,最多给付4次,累计最高保障90万元)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中症疾病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20种中症每次确诊给付30万元,最多给付2次,最高保障60万元)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106种重疾每次确诊给付50万元起,最多给付6次。 等待期90天,106种重疾分6组, 每组重疾可赔付一次,每次确诊需间隔180天以上。 首次确诊重疾给付50万元/已交保费/现金价值三者较大值, 第2-6次重疾,每次给付50万元。 |
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特别关爱金 | 225000 | 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中的“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且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后,其再次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发生合同约定的“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45%给付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特别关爱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第二次确诊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给付关爱金225000元 需与初次确诊的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位于不同器官) |
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 | 500000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60岁后且从未确诊重疾,享有住院关爱津贴500元/天。 每次给付住院关爱津贴=500元/天*实际住院天数, 每个保单年度累计给付限90天,累计45000元, 保险期间内最高给付住院关爱津贴50万元。 |
恶性肿瘤二次给付关爱金 | 500000 | 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恶性肿瘤二次给付关爱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第二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须距初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已满5年,并且还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与初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属于不同的病理学及组织学类型;2.为初次确诊的恶性肿瘤的复发或扩散,并且在复发或扩散之前,初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已达到临床完全缓解。 |
终末期保险金 | 500000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1.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2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2.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以下三者之较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3)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
身故保险金 | 500000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身故,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200%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三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3)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若被保险人身故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附加险: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 2.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60%。 若被保险人身故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
轻症疾病和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500000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或者中症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轻症或者中症疾病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 90 日的限制。 |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500000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重大疾病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 90 日的限制。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442350 | 70岁时给付满期保险金442350元 返还所有保费,主险责任继续有效。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天安人寿健康源(2019)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30年 | 14745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天安人寿健康源(2019)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30年 | 14745 | 恶性肿瘤二次给付关爱金 | 500000 |
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特别关爱金 | 225000 |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442350 |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
轻症疾病和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500000 | |||||
身故保险金 | 500000 |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
终末期保险金 | 500000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500000 | |||||
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 | 5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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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支持附加万能,对接高品质养老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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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德生命 i 延年养老年金保险
①明确领取,利益稳健;
②持续领取,安心养老;
③健康养老,服务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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