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这里:保险方案> 26岁(男)重疾二次赔付,健康两全
包含产品 :
3765.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26岁 男
侧重险种 :
养老险重疾险人寿险理财险
“重大疾病,全面扩展;二次重疾,周全呵护;聚焦癌症,特别关爱;灵活选择,按需定制。”
身故保险金:100000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100000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100000
全残保险金:10000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身故保险金 | 100000 | 在合同有效期间内,若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将按身故时已交 合同保险费的总和与当时合同以现金价值的总和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在合同有效期间内,若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后(含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身 故,我们将按身故时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100000 |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于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 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重大疾病,将无息返还《都会健康两全 保险》及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的总和,《都会健康两全保险》及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 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重大疾病,将按以下三项中的金 额较大者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减少为零。 (1) 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 (2) 当时已交《都会健康两全保险》以及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总和; (3) 当时《都会健康两全保险》以及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的总和。 |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100000 |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首次确诊本附加合同所述的重大疾病之日起三百六十五日后, 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将按本 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都会健康两全保险》及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100000 | 在合同有效期间内,若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前全残,并且经过有 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确认,我们将按全残时已交合同保险费的 总和与当时合同现金价值的总和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 合同终止。 在合同有效期间内,若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后全 残,并且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确认,我们将按全残时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 止。 |
满期保险金 | 100000 | 若生存至合同期满,我们将按满期时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关爱延续保险金 | 10000 |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首次确诊本附加合同所述的重大疾病之日起三百六十五日后身 故,将按照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0%给付关爱延续保险金,《都会健康两全保险》及本附 加合同同时终止。 |
额外给付保险金 | 20000 | 在本附加保险合同期间内,若于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 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十二项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将无息返还《都会健康两全保险》 及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的总和,《都会健康两全保险》及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 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十二项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且在确诊患 有本附加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十二项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时,未确诊过本附加合同所述的重大疾 病,将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额外给付保险金,此后将不再承担给付 额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癌症保险金 | 50000 |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 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第十二条重大疾病释义中约定的恶性肿瘤,将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 额的 50%给付癌症特别给付保险金,此后将不再承担给付癌症特别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都会健康两全保险 | 至90周岁 | 20年 | 2142 |
附加险 | 附加都会健康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 至90周岁 | 20年 | 1623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都会健康两全保险 | 至90周岁 | 20年 | 2142 | 满期保险金 | 100000 |
全残保险金 | 100000 | |||||
身故保险金 | 100000 | |||||
附加险 | 附加都会健康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 至90周岁 | 20年 | 1623 | 癌症保险金 | 50000 |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100000 | |||||
额外给付保险金 | 20000 | |||||
关爱延续保险金 | 10000 | |||||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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