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康盛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在售)
- 百年人寿
- 产品特色: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100种重疾、20种中症、35种轻症保险,确诊可豁免保费,恶性肿瘤可二、三次赔付,可领取重疾特定关爱金,还有身故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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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5 14:59:17
需求分析:
- 最高保额:
- 50万
- 年缴保费:
- 99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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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百年康盛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30年 | 9660 |
附加险 | 百年附加安康保住院医疗保险 | 1年年 | 1年 | 243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等待期 | 500000 | 合同生效日或合同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为等待期。等待期是指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时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1)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 (2)等待期内被保险人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 (3)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已经发生的疾病、症状或病理改变且延续到等待期以后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保险事故,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
等待期 | 10000 |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附加合同时,自附加合同生效日起30日为等待期。等待期是指附加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时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住院治疗的,无论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等待期,保险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发生疾病住院及与该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的治疗,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保险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续保或者因意外伤害进行治疗的无等待期。 |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 10000 | 住院医疗费用包含:床位费、加床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护理费、膳食、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医生费、手术费及救护车使用费 被保人在等待期30日后患病且住院治疗,对于住院医疗费用按95%给付比例(包涵自费药),当累计金额达到基本保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安康保先行社保报销赔付95%,未先行社保报销赔付65% 若就诊时已从基本医疗、公费医疗和其他途径获得费用补偿,仅对实际发生的费用扣除补偿后的余额进行赔付 社保卡个人账户部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
身故保险金 | 500000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至18周岁以前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3倍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且18周岁以后(含当日)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五次时,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一次至第五次给付按基本保额,间隔期为180天。 |
保证续保期间5年 | 10000 | 安康保每5年为一个保证续保期间 续保/因意外伤害进行治疗无30日等待期限制 |
重大疾病特定关爱金 | 500000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后且于第10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第10个保单周年日),经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上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35%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特定关爱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于51周岁以后(含当日)投保合同,则保险公司不承担重大疾病特定关爱金的保险责任。合同重大疾病特定关爱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
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 500000 | 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且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自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5年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再次发生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后该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
第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 500000 | 被保险人确诊第二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且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后,被保险人自第二次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5年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第三次发生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给付第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后该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20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60%向受益人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合同的基本保额不变,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35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一定比例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次的给付比例分别为35%、40%、45%,合同的基本保额不变,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500000 | 给付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保险金后,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确诊日后余下各期的合同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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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百年康盛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20年 | 3460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等待期 | 400000 | 合同生效日或合同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为等待期。等待期是指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时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1)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 (2)等待期内被保险人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 (3)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已经发生的疾病、症状或病理改变且延续到等待期以后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保险事故,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
身故保险金 | 400000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至18周岁以前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3倍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且18周岁以后(含当日)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400000 | 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五次时,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一次至第五次给付按基本保额,间隔期为180天。 |
重大疾病特定关爱金 | 400000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后且于第10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第10个保单周年日),经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上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35%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特定关爱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于51周岁以后(含当日)投保合同,则保险公司不承担重大疾病特定关爱金的保险责任。合同重大疾病特定关爱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
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 400000 | 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且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自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5年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再次发生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后该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
第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 400000 | 被保险人确诊第二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且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后,被保险人自第二次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5年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第三次发生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给付第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后该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400000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20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60%向受益人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合同的基本保额不变,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400000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35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一定比例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次的给付比例分别为35%、40%、45%,合同的基本保额不变,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400000 | 给付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保险金后,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确诊日后余下各期的合同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
重疾特定关爱金 | 400000 | 被保人年龄在51周岁前,在前10个保单周年日内首次确诊重疾 按基本保额35%额外给付特定关爱金,给付1次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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