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这里:保险方案> 仁心惠(女-33岁-交费20年-保额30万)
包含产品 :
7182.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33岁 女
侧重险种 :
重疾险
“出生28天至65周岁的健康人士可投保,有重疾、轻症”
等待期90天:7182
轻症疾病保险金:90000
重大疾病保险金:300000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30000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等待期90天 | 7182 | 在主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自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九十日内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无息退还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主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保险事故的,无等待期。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90000 | 若被保险人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发生轻症疾病,且未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针对被保险人被确诊的每项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初次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公司对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三次,则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生效前已发生某轻症疾病,主险合同生效后再次发生该轻症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若被保险人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按一项给付),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生效前已发生某重大疾病,主险合同生效后再次发生该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300000 |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不含十八周岁)之前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的2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之后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年年满18周岁之后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主险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以及“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的给付累计以一种和一次为限。 |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7182 | 若被保险人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发生轻症疾病,自确诊之日起,保险公司每年于保险费支付日豁免主险合同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招商仁和仁心惠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20年 | 7182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招商仁和仁心惠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20年 | 7182 | 等待期90天 | 7182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300000 |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90000 | |||||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7182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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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内发生轻/中症不终止合同
??等待期内任何原因身故均可以赔保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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