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这里:保险方案> 家庭顶梁柱保障计划
包含产品 :
12250.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30岁 男
侧重险种 :
意外险重疾险医疗险
“家庭顶梁柱首选千万保障计划,留爱不留债,家庭责任由您来承担。”
一般医疗保险金 :1000000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310000
满期保险金:48060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100000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一般医疗保险金 | 1000000 | 包括住院医疗费用、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住院前7日及后30日门(急)诊医疗费用,年度限额100万元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310000 |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发生减保,减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
满期保险金 | 48060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附加险: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附加险合同和附加守护专享意外合同约定应支付的保险费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应支付的保险费之和=(按照附加险合同期满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附加险合同年交保险费+按照附加守护专享意外合同期满或终止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附加守护专享意外合同年交保险费)*附加险合同的实际交费期数。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000000 |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如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的到达年龄40周岁及以下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160%,41-60周岁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140%,61周岁及以上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120%. 附加险: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如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的到达年龄40周岁及以下根据附加险合同和附加守护专享意外合同约定应支付的保险费之和×160%,41-60周岁根据附加险合同和附加守护专享意外合同约定应支付的保险费之和×140%,61周岁及以上据附加险合同和附加守护专享意外合同约定应支付的保险费之和×120%. 应支付的保险费之和=(按照被保险人确定身故或全残时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附加险合同年交保险费+按照被保险人确定身故或全残或附加守护专享意外合同终止时该附加险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附加守护专享意外合同年交保险费)*附加险合同的实际交费期数。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额减少。 (2)若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您根据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发生减保,减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该重大疾病符合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全残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与全残保险金其中的一项。 |
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 | 2000000 | 包括住院医疗费用、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住院前7日及后30日门(急)诊医疗费用,年度限额200万元 |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 4000000 | 包括住院医疗费用、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住院前7日及后30日门(急)诊医疗费用、特殊门诊医疗费用、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年度限额400万元 |
成人失能额外给付保险金 | 600000 | 若被保险人未满61周岁的,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导致失能,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保险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按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成人失能额外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附加险合同终止。 |
驾乘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驾乘车意外全残保险金 | 2000000 | 若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他人驾驶的非营运4轮及以上的自驾车或公务车,因发生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驾乘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驾乘车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电梯意外身故保险金或电梯意外全残保险金 | 2000000 | 若被保险人乘坐电梯时,因电梯故障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电梯意外身故保险金”或“电梯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老年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600000 | 若被保险人年满61周岁的,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老年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老年特定重大疾病,保险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按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老年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附加险合同终止。 |
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 | 15000 | 每日住院补贴金额500元(限30天) |
客运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客运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 3000000 | 若被保险人乘坐4轮及以上的经营客运业务的机动车或经营客运业务的轮船,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客运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客运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60000 |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且此前未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 (2)若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按您根据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
公共场所特定事故意外身故保险金或公共场所特定事故意外全残保险金 | 3000000 |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7类公共场所因火灾、爆炸或踩踏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公共场所特定事故意外身故保险金”或“公共场所特定事故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 | 3000000 | 若被保险人因合同约定的8种重大自然灾害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轨道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轨道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 6000000 | 若被保险人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火车,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倍给付“轨道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轨道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民航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民航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 6000000 | 若被保险人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自进入航班班机的舱门时起至飞抵目的地走出舱门时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倍给付“民航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民航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太平洋金福人生保险产品计划 | 终身 | 20年 | 9444 |
主险 | 太平洋守护专享保险产品计划 | 至80周岁 | 20年 | 2403 |
主险 | 太平洋乐享百万2019 | 1年 | 趸交 | 403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太平洋金福人生保险产品计划 | 终身 | 20年 | 9444 | 成人失能额外给付保险金 | 600000 |
老年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600000 |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310000 | |||||
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60000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
主险 | 太平洋守护专享保险产品计划 | 至80周岁 | 20年 | 2403 | 电梯意外身故保险金或电梯意外全残保险金 | 2000000 |
公共场所特定事故意外身故保险金或公共场所特定事故意外全残保险金 | 3000000 | |||||
轨道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轨道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 6000000 | |||||
驾乘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驾乘车意外全残保险金 | 2000000 | |||||
客运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客运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 3000000 | |||||
满期保险金 | 48060 | |||||
民航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民航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 6000000 |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000000 | |||||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 | 3000000 | |||||
主险 | 太平洋乐享百万2019 | 1年 | 趸交 | 403 | 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 | 2000000 |
一般医疗保险金 | 1000000 | |||||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 4000000 | |||||
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 | 1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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