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这里:保险方案> 百年超倍保重大疾病保险
包含产品 :
5190.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30岁 男
侧重险种 :
重疾险
“100万/24种抗癌特药保障”
等待期:500000
重大疾病保险金:500000
中症疾病保险金:250000
轻症疾病保险金:15000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等待期 | 500000 | 合同生效日或合同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为等待期。等待期是指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时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1)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 (2)等待期内被保险人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 (3)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已经发生的疾病、症状或病理改变且延续到等待期以后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保险事故,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五次时,合同效力终止。第一次至第五次按合同的基本保额给付保险金,间隔期180天,每次确诊的重疾应属于不同组别。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250000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20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50%向受益人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150000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35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一定比例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次的给付比例分别为第一次30%、第二次35%、第三次40%,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150000 | 给付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保险金后,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确诊日后余下各期的合同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
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 500000 | 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且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自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3年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再次发生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后该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
第二次心脑血管特定疾病保险金 | 250000 | 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心脏瓣膜手术”或“主动脉手术”中的无论一种或多种,且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自该疾病确诊之日起3年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再次发生该种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50%给付第二次心脑血管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
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 | 250000 | 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在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合同基本保额的50%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于合同第10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第10个保单周年日)且于第15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第15个保单周年日),经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上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在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合同基本保额的35%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合同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
身故保险金 | 500000 |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且于第10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第10个保单周年日),经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上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在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合同基本保额的50%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于合同第10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第10个保单周年日)且于第15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第15个保单周年日),经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上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在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合同基本保额的35%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合同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百年超倍保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30年 | 5190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百年超倍保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30年 | 5190 | 等待期 | 500000 |
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 500000 | |||||
第二次心脑血管特定疾病保险金 | 250000 |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150000 | |||||
身故保险金 | 500000 |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250000 | |||||
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150000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
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 | 2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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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未来全球绿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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