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这里:保险方案> 国寿瑞鑫年金保险
包含产品 :
14180.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30岁 女
侧重险种 :
重疾险理财险
“兼具重疾保障和年金返还两项责任,60至84周岁每年领取祝寿金,85岁领取满期金。”
生存保险金:3000
祝寿金:6000
满期保险金:300000
重大疾病保险金:30000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生存保险金 | 3000 | 自合同生效年满五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合同约定的祝寿金开始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给付生存保险金。 |
祝寿金 | 6000 | 自合同约定的祝寿金开始领取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四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给付祝寿金。 |
满期保险金 | 300000 |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八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满期保险金。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15000 |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附加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国寿瑞鑫年金保险(分红型)(庆典版) | 至85周岁 | 与保险公司约定 | 14180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国寿瑞鑫年金保险(分红型)(庆典版) | 至85周岁 | 与保险公司约定 | 14180 | 满期保险金 | 300000 |
生存保险金 | 3000 |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15000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
祝寿金 | 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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