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这里:保险方案> 返本还保终身重疾险的保障计划
包含产品 :
4470.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30岁 男
侧重险种 :
少儿险重疾险医疗险人寿险
“不仅保费便宜,而且保障高还能返本后保障到终身,没花钱终身拥有725万元保障。一生无忧!医疗100%报”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10000
重大疾病保险金:100000
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医疗费用保险金:1000000
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300000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 10000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九十日(按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九十日的限制)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的普通部(不含特需、国际医疗部、外宾病房、干部病房、VIP病房)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对被保险人自住院之日起九十日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以及合同约定的年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以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当被保险人住院治疗跨两个保单年度时,该次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计入被保险人开始住院日所在保单年度。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100000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
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医疗费用保险金 | 1000000 | 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或在交费宽限期后再次投保本保险,自合同生效起三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三十日(按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三十日的限制)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且适用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并在治疗期内接受合同约定的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的,保险公司对其在治疗期内实际发生的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医疗费用,在扣除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按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医疗费用保险金。 |
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 | 3000000 | 一般医疗年限额300万元,包括住院医疗保险金、特殊门诊保险金、门诊手术保险金以及住院前后7日门/急诊保险金。 |
恶性肿瘤医疗费用保险金 | 3000000 | 恶性肿瘤医疗费用保险金300万元限额,包含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恶性肿瘤特殊门诊保险金、恶性肿瘤门诊手术保险金、恶性肿瘤住院前后7日门/急诊保险金。 |
特定高端放射治疗医疗费用保险金 | 500000 | 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或在交费宽限期后再次投保本保险,自合同生效起三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高端放射治疗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三十日(按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三十日的限制)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且适用特定高端放射治疗,并在治疗期内接受合同约定的特定高端放射治疗的,保险公司对其在治疗期内实际发生的特定高端放射治疗医疗费用,在扣除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按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特定高端放射治疗医疗费用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100000 | 主险: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1.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2.合同现金价值。 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附加险: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 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60%与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40%与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3.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与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76800 | 被保险人生存至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且未发生主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确诊,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主合同及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主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确诊,附加合同终止。 |
恶性肿瘤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 | 50000 | 恶性肿瘤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年限额5万元,按实际住院天数,每天给付200元。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国寿如E康悦百万医疗保险(C 款) | 1年 | 趸交 | 328 |
主险 | 国寿贴心呵护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 1年 | 趸交 | 278 |
主险 | 国寿康宁保保险产品计划C款 | 终身 | 20年 | 3840 |
主险 | 国寿如E康悦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优享版) | 1年 | 趸交 | 24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国寿如E康悦百万医疗保险(C 款) | 1年 | 趸交 | 328 | 恶性肿瘤医疗费用保险金 | 3000000 |
恶性肿瘤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 | 50000 | |||||
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 | 3000000 | |||||
主险 | 国寿贴心呵护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 1年 | 趸交 | 278 |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 10000 |
主险 | 国寿康宁保保险产品计划C款 | 终身 | 20年 | 3840 | 满期保险金 | 76800 |
身故保险金 | 100000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100000 | |||||
主险 | 国寿如E康悦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优享版) | 1年 | 趸交 | 24 | 特定高端放射治疗医疗费用保险金 | 500000 |
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医疗费用保险金 | 1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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