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这里:保险方案> 无锡35岁男性国寿康爱E生恶性肿瘤疾病保障计划
5670.00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35岁   
侧重险种 : 意外险少儿险重疾险医疗险
“全面解决成人医疗问题,大病赔偿、小病报销、意外伤害一样都不少! ”
恶性肿瘤保险金:300000
特定疾病保险金:90000
身故保险金:300000
由保险代理人 葛飞 设计
江苏无锡 中国人寿
结果不满意,马上定制专属你的保险计划
保障项目 保额 说明
恶性肿瘤保险金 300000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 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
特定疾病保险金 90000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 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该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 若保险公司已经给付或应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身故保险金 300000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 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30%; 2.合同的现金价值。 合同恶性肿瘤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包含产品 :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首年缴保费
主险 国寿康爱E生恶性肿瘤疾病保险 终身 20年 5670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首年缴保费 保障项目 保额
主险 国寿康爱E生恶性肿瘤疾病保险 终身 20年 5670 恶性肿瘤保险金 300000
身故保险金 300000
特定疾病保险金 90000
202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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