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本保险责任包括基本保障和特别保障两部分,在投保基本保障部分的基础上,投保人可选择投保特别保障。
2.1.1 基本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其注册学习、训练或授课的跆拳道馆内从事跆拳道运动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2.1.1中第(2)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2)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②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2.1.2 特别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其注册学习、训练或授课的跆拳道馆内从事跆拳道运动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或造成运动损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保险人按被保险人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每次住院日数乘以保险单载明的每日住院生活津贴标准给付住院津贴。
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治疗保险人给付的住院津贴日数以60日为限。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多次住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超过90日(含90日),视为一次住院治疗。
(2)被保险人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骨折、关节脱位、韧带断裂但未住院治疗的,保险人按《跆拳道运动损伤类别及运动损伤津贴给付日数对应表》(简称《给付表二》)中运动损伤类别及伤害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日数乘以保单载明的每日运动损伤津贴标准给付运动损伤津贴。
(3)如果被保险人同时遭受《给付表二》所列两项以上(含两项)运动损伤时,保险人只给付较高一项的运动损伤津贴。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骨折、关节脱位、韧带断裂,并住院治疗的,可计算应得的住院津贴,并与按《给付表二》计算出的运动损伤金额进行比较,按金额高者赔付。
(4)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领取的运动损伤及住院津贴日数总和以180日为限。
范围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1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责任免除
原因除外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在进行对抗性训练时,未按照中国跆拳道协会《跆拳道竞赛规则》要求佩戴护具;
(5)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
(6)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8)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9)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
(10)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11)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12)恐怖袭击。
期间除外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期间;
(2)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3)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4)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5)被保险人参加职业性的、竞技性的比赛期间;
(6)被保险人驾驶或搭乘非商业航班期间;
(7)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跆拳道运动意外伤害保险(2009版) | 1天年 | 趸交 | 2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体育健身运动人身意外身故伤残 | 100000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合法经营的公共体育场所内或保险合同指定的体育场所内进行体育健身运动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的,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含第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本保险合同第五条所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合法经营的公共体育场所内或保险合同指定的体育场所内进行体育健身运动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的,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JR/T 0083-2013,以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的,保险人按《伤残评定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伤残评定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含)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在保险人指定的医疗机构或认可的鉴定机构),保险人据此伤残鉴定结果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对于不同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伤残评定标准》所列的伤残,本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伤残评定标准》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
可承保运动类型 | 100000 | 1)拓展训练:本保险产品仅保障非职业运动员在以运动为目的而设置或者经营的公共场所内(含体育馆、公园及其他被场地管理方允许开展运动的公共场所)或合法经营的景区内进行的拓展训练,包括:雷区取水、无敌风火轮、背摔、断桥、孤岛求生、有轨电车、鳄鱼潭、时速极限、巨人梯(不高于20米,且所有从事空中活动的人士,必须绑定安全带)、高空拓展训练(不高于20米,且所有从事空中活动的人士,必须绑定安全带)、钻电网、真人CS、毕业墙、信任背摔、模拟电网、移花接木、罐头鞋、梅花桩、盲目障碍、礼让通行、齐心协力、雷阵、吊索桥、情侣桥、水上漂、搭板过河、板桥、缅甸桥、溜索过河、滚筒桥、秋千桥、云梯桥、栈道桥、索道桥、军训、毕业墙、充气城堡、室内攀岩、趣味运动会、室内成人蹦床活动。 2)定向活动:仅保障非职业运动员在合法经营的景区内进行的定向活动,定向活动是指利用地图和指南针依次到访地图上所指示的各个点标,以最短时间到达所有点标者为胜。如承保30天以上的保险计划,则单次定向活动以15天为限。 3)跑步运动:本保险产品仅保障非职业运动员在以运动为目的而设置或者经营的公共场所内(含体育馆、公园及其他被场地管理方允许开展运动的公共场所)或合法经营的景区内进行的跑步运动,包括马拉松,越野跑(不超过100公里),路跑,夜跑,健康跑,亲子跑。 4)水上运动:本保险产品仅保障非职业运动员在以运动为目的而设置或者经营的公共场所内(含体育馆、公园及其他被场地管理方允许开展运动的公共场所)或合法经营的景区内进行的水上业余活动,包括水上游艇体验、水上摩托艇体验、帆船、冲浪、皮划艇活动,青少年皮划艇培训,桨板,激流,浮潜(下潜不超过5米),花式艇,漂流,帆伞运动,滑水,香蕉船、龙舟、滑行桨板、帆船体验、水上风筝、水上飞行器体验、飞鱼体验、水上滚筒、水上跷跷板、趣味赛龙舟,橡皮艇、帆板、水上飞机、拖伞等各类水上旅游项目。 5)自行车运动: 本保险产品仅保障非职业运动员在以运动为目的而设置或者经营的公共场所内(含体育馆、公园及其他被场地管理方允许开展运动的公共场所)或合法经营的景区内进行的自行车运动,包括公路自行车、山地自行车、场地自行车、速降自行车、越野自行车活动和商业骑行。 6)球类运动:仅保障非职业运动员在海拔4000米以下以运动为目的而设置或者经营的公共场所内(含体育馆、健身房、公园及其他被场地管理方允许开展运动的公共场所)或合法经营的景区内进行的球类运动,包括:篮球、足球、乒乓球、羽毛球、排球、沙滩排球、网球、曲棍球、水下曲棍球、手球、棒球、垒球、冰球、保龄球、高尔夫球、高尔夫比赛、藤球、门球、木球、毽球、板羽球、橄榄球、壁球、水球、板球。 7)车类运动:仅保障非职业运动员在合法经营的景区内进行的业余车类户外活动,包括:BMX小轮车、卡丁车、UTV、ATV、沙漠越野车、越野车。 8)综合类运动:本保险产品仅保障非职业运动员在以运动为目的而设置或者经营的公共场所内(含体育馆、健身房、公园及其他被场地管理方允许开展运动的公共场所)或合法经营的景区内进行的综类运动,包括本海拔6000米以下的休闲旅游、远足徒步、露营、野外生存;场地趣味活动;场地/越野轮滑、自驾车旅行;游泳、潜水(下潜深度不超过18米)、划船、漂流、丛林飞跃、飞盘、溯溪、皮划艇活动、海上采摘海产品、轮滑训练、舞龙灯、轮滑考级、景区的沙漠徒步、场地内轮滑、出海钓鱼、收费性质的商业徒步活动、正规营业场所的业余射击(气枪)活动。本保险产品不承保被保险人在未经国家旅游管理部门许可的景点及任何无人区进行的探险、考察和旅游活动。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技术性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
附加运动意外医疗、附加猝死保险、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附加意外骨折 | 50000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猝死身故,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猝死身故保险金,同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仅保障在运动期间发病后6小时内猝死身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