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个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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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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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或在就近医院抢救(被保险人病情稳定后须转入本公司指定医院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以内所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100元以后按90%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并接受治疗,本公司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累计不超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因他人责任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他人承担的部分,本公司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若因意外伤害所致医疗费用可依法律及政府之规定而有所补偿,或从其它福利计划或医疗保险计划(包括社会医疗保险中从个人医疗帐户中扣减部分)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本公司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并以保险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于中国境外、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各项医疗费用均参照国内其他医疗机构同等诊疗标准进行给付;但必须提供当地使领馆或法律上认可的机构出具的保险事故性质确认文件。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效力终止。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连续投保本保险,本公司审核同意后为投保人办理连续投保手续,并按连续投保当时被保险人的风险性质重新厘定费率并收取保险费。
范围
暂无说明
保险案例
费率表
责任免除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殴斗、自杀、故意自伤或因受酒精、毒品及管制药物;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
具;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在精神疾患尚未治愈期间;
(七)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八)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医疗事故;
(九)被保险人因预防、保健性或非疾病治疗类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医疗费用;
(十一)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
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二)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 阳性)期间;
(十三)被保险人患有腰椎间盘突出症;
(十四)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十五)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十六)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保险人退还被保险人未满期保险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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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
凡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者均可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本公司承保后被保险人配偶及子女也可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保险方案
需求分析
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太平洋锦绣前程两全保险 | 30年年 | 10年 | 7055 |
附加险 | 附加个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 1年年 | 1年 | 230 |
太平洋附加安心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 款) | 1年年 | 1年 | 214 | |
太平洋附加锦绣前程重大疾病保险 | 与主合同相同年 | 与主合同相同 | 5380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个人意外伤害 | 100000 | 个人意外伤害 |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 10000 | 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之日起90 日后患疾病,在我们指定的医院住院治疗,我们对发生的符合合同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检查费、治疗费、床位费、手术费和其他医疗费用),按85%的比例在各项费用保险金额内分项给付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500000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您根据合同及附加锦绣前程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130%。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您根据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3)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该重大疾病符合主险合同约定的全残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 |
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 100000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按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附加险合同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仅限一次,给付后,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但该项责任终止,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同比例下降。 |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 500000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合同及附加锦绣前程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之和; (2)您根据合同及附加锦绣前程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160%。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您根据合同及附加锦绣前程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特定疾病豁免保费 | 100000 | 若被保险人符合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除给付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外,按以下约定豁免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 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保险公司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直至附加险合同终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
详细介绍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