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产品特色
专属附加于“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99)”。
用低廉的保费呵护每日的安康,兼顾门诊住院,让医疗费用不再成为负担。
保障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支付的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直接用于治疗的治疗费、检查费(每次事故门、急诊检查费以300元为限)、手术费、药费,对一次事故中100元以内(含100元)的医疗、医药费用不承担给付责任,对于一次事故中100元以上部分的医疗、医药费用按80%的比例在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到保险期满仍未结束的,继续承担上述所列保险责任,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天止,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而进行治疗,均按约定给付保险金,但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从除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其他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给付医疗保险金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剩余部分医疗费用金额为限。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 | (1)因意外伤害而支付的符合合同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直接用于治疗的治疗费、检查费(每次事故门、急诊检查费以300元为限)、手术费、药费,对一次事故中100元以内(含100元)的医疗、医药费用不承担给付责任,对于一次事故中100元以上部分的医疗、医药费用按80%的比例在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 (2)合同期满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补偿责任,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天止,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 (3)无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而进行治疗,均按约定给付保险金,但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 若已从除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其他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给付医疗保险金以实际支出的符合合同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剩余部分医疗费用金额为限。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责任免除
对下列费用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医药费用的,我们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2)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3)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等)的费用;
(4)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
(5)被保险人在非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等级的医院住院的治疗费用和专科门诊费用,但本附加险条款“6.2意外伤害急救”另有约定的除外;
(6)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医药费用中依法已由第三者赔偿或补偿的部分。
发生本条所列情形之一导致本附加险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医疗 | (实际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100)×80%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等;体检、疗养、康复治疗;非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等级的医院治疗;支出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已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太平洋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99) | 1年年 | 1年 | 230 |
心安怡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 1年年 | 1年 | 1565 | |
少儿超能宝两全保险(2.0 版) | 至30周岁年 | 10年 | 5100 | |
附加险 | 太平洋附加个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 1年年 | 1年 | 150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100000 | 若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 | 10000 | (1)因意外伤害而支付的符合合同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直接用于治疗的治疗费、检查费(每次事故门、急诊检查费以300元为限)、手术费、药费,对一次事故中100元以内(含100元)的医疗、医药费用不承担给付责任,对于一次事故中100元以上部分的医疗、医药费用按80%的比例在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 (2)合同期满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补偿责任,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天止,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 (3)无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而进行治疗,均按约定给付保险金,但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 若已从除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其他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给付医疗保险金以实际支出的符合合同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剩余部分医疗费用金额为限。 |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 50000 |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90日为疾病观察期,续保无疾病观察期)后患疾病,在我们指定医疗机构的普通病房住院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指本合同约定的药品费及其他住院医疗费用),我们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及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为限,按以下公式计算并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1)申请保险金时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住院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金额总和-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 (2)申请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也未从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住院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金额总和×80%。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开始住院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住院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30日。 本合同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确定 |
身故全残保险金 | 76500 | 未满18周岁,如果被保险人宝贝不幸发生全残或身故,则给付所交保费或者现金价值较大者。 年满18周岁,如果被保险人宝贝不幸发生全残或身故,则给付所交保费150%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合同生效180日后,被确诊初次患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给付50万元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附险已交保费,主附险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住院治疗 | 100000 | 若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住院治疗,我们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时,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及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的双倍为限。 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我们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双倍为限,住院医疗保险金中关于药品费的补偿金额以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的双倍为限;被保险人因其他原因住院治疗的,我们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住院医疗保险金中关于药品费的补偿金额以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为限。在符合前述限额约定的情况下,我们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双倍为限,住院医疗保险金中关于药品费的补偿金额以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的双倍为限 |
残疾保险金 | 100000 | 若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180日内直接致伤残,我们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我们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100000 | 合同生效180日后,被确诊初次患合同列明的特定疾病,给付10万元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该项责任终止,其他责任继续有效。 |
投保人豁免保费 | 5100 | 保单生效期间,投保人发生身故、高残或重疾可豁免余期保费。 |
特定疾病豁免保费 | 5100 | 保单生效期间,确诊特定疾病,即可豁免余期保费。 |
满期保险金 | 76500 | 保险期满后,少儿超能宝返还所交保费的1.5倍,相当于不花钱享受30年的健康保障,而且还有50%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