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1)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任何情况下,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两项保险金不再给付。
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且此前未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
本合同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特定疾病仅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达到三次时,本合同继续有效,但该项责任终止,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遭受同一意外伤害导致其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疾病,我们仅按一种特定疾病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时或之前,已经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则我们按照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费豁免
若被保险人首次符合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除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外,按以下约定豁免本合同的保险费: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本合同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直至本合同终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1)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按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1)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在任何情况下,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保险公司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两项保险金不再给付。 |
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且此前未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 合同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特定疾病仅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达到三次时,合同继续有效,但该项责任终止,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遭受同一意外伤害导致其发生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特定疾病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时或之前,已经符合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则保险公司按照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保费豁免 | 若被保险人首次符合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除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外,按以下约定豁免合同的保险费: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保险公司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合同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直至合同终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若属于本合同所保障的“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或“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则不在此限;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男0-46周岁 女0-51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太平洋金诺优享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19年 | 4590 |
附加险 | 附加安心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款) | 1年年 | 终身 | 953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 50000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后患疾病,在指定医院住院治疗,对住院医疗费用(包括检查费、治疗费、床位费、手术费和其他医疗费用),我们按85%的比例在各项费用保险金额内分项给付保险金。 若在保险期间内开始住院治疗,到保险期满住院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满起第30日。 各项费用的保险金额根据投保时约定的档次确定。无论一次或多次给付保险金,累计以约定的该分项保险金额为限,达到分项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 300000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1)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按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1)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在任何情况下,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保险公司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两项保险金不再给付。 |
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60000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且此前未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 合同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特定疾病仅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达到三次时,合同继续有效,但该项责任终止,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遭受同一意外伤害导致其发生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特定疾病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时或之前,已经符合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则保险公司按照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保费豁免 | 300000 | 若被保险人首次符合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除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外,按以下约定豁免合同的保险费: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保险公司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合同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直至合同终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