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保险无忧一生重大疾病保险 (停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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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保
- 产品特色: 长期保障至终身,多种交费方式可选择,保障54种重疾和15种特定疾病,确诊重疾和身故都可领取基本保额,针对特定疾病可额外领取基本保额20%的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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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年交 半年交 趸交
- 投保年龄: 0-65周岁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有 | 自合同生效起180日内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所交保费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起180日后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有 | 年满18周岁之前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所交保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年满18周岁后,自合同生效起180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所交保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年满18周岁后,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起18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有 | 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起180日后患有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特定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1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达到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状态以及进行手术,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但符合本合同“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定义的不在此限);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本合同终止,我们向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详细条款
投保案例
李先生为7岁的儿子购买了人保寿险无忧一生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险金额20万元, 20年交,年交保费2500元,他可获如下保障:
1、特定疾病保险金40000元;
重大疾病保险金:200000元;
18岁后身故或全残保险金:200000元。
以基本保额10万,20年交为例,各年龄男、女生每年应交保费如下:
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人保寿险保险无忧一生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10年 | 4890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00000 | 年满18周岁之前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所交保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年满18周岁后,自合同生效起180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所交保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年满18周岁后,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起18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100000 | 自合同生效起180日内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所交保费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起180日后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20000 | 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起180日后患有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特定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1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6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