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合同约定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约定以外情形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60%给付; 2.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40%给付;
3.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给付。 |
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公司除按合同约定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扣除已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步行及骑行交通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作为行人在道路上步行(不含轮滑、滑板车、平衡车等行走状态)或在骑行自行车(含共享单车)期间被机动车碰撞而发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事故,因该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公司除按合同约定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合同约定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步行及骑行交通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私家车公务车乘坐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私家车或公务车,每次自进入所乘私家车或公务车车厢时起至被保险人走出所乘私家车或公务车车厢为止,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公司除按合同约定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合同约定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私家车公务车乘坐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电梯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乘坐电梯,因电梯故障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公司除按合同约定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合同约定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电梯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同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公司除按合同约定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合同约定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倍给付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合同所列明的八种重大自然灾害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公司除按合同约定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合同约定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倍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公共场所特定事故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公共场所因火灾、爆炸或踩踏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且政府相关部门出具了事故或事件认定书,合同终止,公司除按合同约定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合同约定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倍给付公共场所特定事故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轨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同约定的轨道交通工具,自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进入所乘坐轨道交通工具车厢时起至抵达客票载明的终点离开所乘坐轨道交通工具车厢为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公司除按合同约定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合同约定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倍给付轨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民航飞机,自踏入航班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航班班机的舱门为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公司除按合同约定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合同约定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倍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合同终止,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 |
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公司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千分之二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 |
特定意外伤害重症监护病房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特定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必须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公司除按合同约定第一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外,再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千分之二乘以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天数给付特定意外伤害重症监护病房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18-60周岁
保险期间:至75/80周岁
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国寿百万如意行产品保障计划(盛典版) | 至75周岁年 | 20年 | 2610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100000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约定以外情形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60%给付; 2.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40%给付;
3.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给付。 |
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1000000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公司除按合同约定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扣除已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步行及骑行交通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1500000 | 被保险人作为行人在道路上步行(不含轮滑、滑板车、平衡车等行走状态)或在骑行自行车(含共享单车)期间被机动车碰撞而发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事故,因该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公司除按合同约定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合同约定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倍给付步行及骑行交通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私家车公务车乘坐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2000000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私家车或公务车,每次自进入所乘私家车或公务车车厢时起至被保险人走出所乘私家车或公务车车厢为止,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公司除按合同约定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合同约定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倍给付私家车公务车乘坐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电梯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3000000 | 被保险人乘坐电梯,因电梯故障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公司除按合同约定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合同约定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倍给付电梯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3000000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同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公司除按合同约定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合同约定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倍给付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3000000 | 被保险人因合同所列明的八种重大自然灾害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公司除按合同约定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合同约定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倍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公共场所特定事故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3000000 | 被保险人在公共场所因火灾、爆炸或踩踏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且政府相关部门出具了事故或事件认定书,合同终止,公司除按合同约定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合同约定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倍给付公共场所特定事故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轨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5000000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同约定的轨道交通工具,自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进入所乘坐轨道交通工具车厢时起至抵达客票载明的终点离开所乘坐轨道交通工具车厢为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公司除按合同约定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合同约定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倍给付轨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5000000 | 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民航飞机,自踏入航班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航班班机的舱门为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公司除按合同约定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合同约定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倍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52200 | 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合同终止,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 |
特定意外伤害重症监护病房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 | 100000 | 被保险人遭受特定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必须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公司除按合同约定第一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外,再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千分之二乘以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天数给付特定意外伤害重症监护病房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