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意外伤害住院保险金。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意外伤害住院保险金的累计住院给付天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意外伤害住院保险金根据实际住院日期所在保单年度计算各自保单年度的累计住院给付天数;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意外伤害住院保险金的累计住院给付天数以一千日为限。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伤害住院保险金 | 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意外伤害住院保险金。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意外伤害住院保险金的累计住院给付天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意外伤害住院保险金根据实际住院日期所在保单年度计算各自保单年度的累计住院给付天数;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意外伤害住院保险金的累计住院给付天数以一千日为限 |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因流产、分娩;
六、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七、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八、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整容或矫形手术;
九、被保险人的视力矫正手术或变性手术;
十、被保险人对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已遭受的意外伤害、已患未治愈疾病或已有残疾的治疗;
十一、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十二、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三、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十四、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五、被保险人的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十六、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十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九、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的治疗。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18-60周岁
保险期间:20/30年
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国寿百万如意行产品保障计划(盛典版) | 至75/80周岁年 | 20年 | 2440 |
附加险 | 国寿附加百万如意行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 20/30年年 | 1年 | 172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意外伤害住院保险金 | 100000 | 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意外伤害住院保险金。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意外伤害住院保险金的累计住院给付天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意外伤害住院保险金根据实际住院日期所在保单年度计算各自保单年度的累计住院给付天数;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意外伤害住院保险金的累计住院给付天数以一千日为限 |
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100000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约定以外情形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60%给付; 2.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40%给付;
3.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给付。 |
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1000000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公司除按合同约定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扣除已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步行及骑行交通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1500000 | 被保险人作为行人在道路上步行(不含轮滑、滑板车、平衡车等行走状态)或在骑行自行车(含共享单车)期间被机动车碰撞而发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事故,因该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公司除按合同约定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合同约定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步行及骑行交通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私家车公务车乘坐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2000000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私家车或公务车,每次自进入所乘私家车或公务车车厢时起至被保险人走出所乘私家车或公务车车厢为止,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公司除按合同约定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合同约定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私家车公务车乘坐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电梯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2000000 | 被保险人乘坐电梯,因电梯故障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公司除按合同约定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合同约定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电梯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3000000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同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公司除按合同约定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合同约定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倍给付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3000000 | 被保险人因合同所列明的八种重大自然灾害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公司除按合同约定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合同约定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倍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公共场所特定事故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3000000 | 被保险人在公共场所因火灾、爆炸或踩踏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且政府相关部门出具了事故或事件认定书,合同终止,公司除按合同约定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合同约定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倍给付公共场所特定事故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轨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5000000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同约定的轨道交通工具,自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进入所乘坐轨道交通工具车厢时起至抵达客票载明的终点离开所乘坐轨道交通工具车厢为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公司除按合同约定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合同约定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倍给付轨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5000000 | 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民航飞机,自踏入航班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航班班机的舱门为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公司除按合同约定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合同约定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倍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75岁满期金 | 48800 | 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合同终止,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 |
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 | 200000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公司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千分之二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 |
特定意外伤害重症监护病房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 | 40000 | 被保险人遭受特定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必须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公司除按合同约定第一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外,再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千分之二乘以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天数给付特定意外伤害重症监护病房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 |
附加百万如意行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盛典版) | 100000 | 住院日津贴每天给付0.2%保额,即200元,单个年度可给付180天,即36000元,保险期间内可给付1000天,即2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