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障责任:
一、年金
生存金:60/65周岁前,第三年起每年保额3%;
祝寿金:领取年龄起每年领取保额7.5%至84周岁。
二、满期金
85岁满期,返还保额的3.5倍;
三、重疾金
等待期后罹患50类重大疾病,给付保额3.5倍。
四、轻症金
罹患10类特定疾病,给付保额15%,一次为限,最高10万元,合同继续有效。
五、高残金
身体高度残疾,给付保额3.5倍。
六、身故金
18岁前身故按主合同所交保费(不计利息)给付;18岁后身故按3.5倍保额给付。
七、豁免保障
可附加豁免,投保人身故或者高残,豁免以后各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八、高额意外保障
可附加长期意外ABCDE意外身故最高十倍保额;
九,红利金
每年享受中国人寿不确定的红利分配;
十、金账户理财
生存金、满期金与保单红利可转入万能账户;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身 故保险金: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我们按合同所交保险 费(不计利息)×105%给付身故保险金;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 额的350%给付身故保险金。 |
生存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年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合同约定的祝寿金开始领取日前, 若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我们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给付生存保险金。 |
豁免保险费 | 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或因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 合同终止,我们退还合同所交保险费;因前述以外情形 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我们豁免身故日或身体高度残疾确认日以后的合同保险费,视同投保人交纳了身故日或身体高度残疾确认日以后的合同各期保险费。 |
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年满八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合同终止,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350%给付满期保险金。 |
祝寿金 | 自合同约定的祝寿金开始领取日起,至年满八十四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 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我们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7.5%给付祝寿金。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 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合同终止,我们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 病保险金;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 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 ,合同终止,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50%给付重大 疾病保险金。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 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合同终止,我们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 病保险金;于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 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 ,我们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 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合同继续有效。 |
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 疾,合同终止,我们按合同所交保险费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 金;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50%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保险案例
岁男孩投保瑞鑫两全+附加重疾+豁免+金账户。可获得以下保障:
基本保额10万,年交保费22820元,缴费10年,保障至85岁;
投保人附加豁免保费223.6元,缴费10年,合计总缴费230436元;
3岁时开始领生存金,每年领基本保额的3%,就是每年3000元,共计:100000*3%*57=171000元。60岁开始领祝寿金,基本保额的7.5%,就是每年7500元,共计:100000*7.5%*25=187500元。85岁领满期金:100000*3.5=350000元。
固定收益:171000+187500+350000=708500元。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保哪些
主险-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典藏版)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生存金 |
基本保额×3% (保单生效满3年起至祝寿金领取日前每年领取一次) |
|
祝寿金 |
基本保额×7.5% (祝寿金领取日起至年满84周岁每年领取一次) |
|
身故 | 未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 |
已满18周岁 |
基本保额×350% (保单生效起180日内因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的105%) |
|
满期金 | 基本保额×350% |
附加险-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典藏版)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重大疾病 | 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350% |
特定疾病 | 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15% (只领取一次且最高可领取10万元) |
身故 |
已交保费 (未满18周岁) |
|
高度残疾 |
基本保额×350% (保单生效起180日内因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
附加险-国寿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典藏版)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身故或高度残疾豁免保费 | 已交保费 | 免交余期保费 |
附加险-国寿鑫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生存金 |
约定金额 (保单生效满3年起每年领取一次,不得超过申请时的个人账户价值) |
|
身故 | 未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已领取部分领取的金额-已领取生存金)或个人账户价值 |
已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120%-(已领取部分领取的金额-已领取生存金)×120%]或个人账户价值 | |
意外身故 |
个人账户价值 (含18周岁起至75周岁每年领取一次) |
注:此产品重大疾病和特定疾病观察期为180天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精神和行为障碍;分娩、流产、医疗事故、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0岁男孩投保瑞鑫两全+附加重疾+豁免+金账户,基本保额10万,年交保费22820元,缴费10年,保障至85岁;
投保人附加豁免保费223.6元,缴费10年,合计总缴费230436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大瑞鑫(典藏版) | 至85周岁年 | 20年 | 6425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175000 | 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身 故保险金: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我们按合同所交保险 费(不计利息)×105%给付身故保险金;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 额的350%给付身故保险金。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175000 | 若于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 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合同终止,我们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 病保险金;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 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 ,合同终止,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50%给付重大 疾病保险金。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7500 | 若于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 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合同终止,我们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 病保险金;于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 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 ,我们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 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合同继续有效。 |
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175000 | 若于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 疾,合同终止,我们按合同所交保险费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 金;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50%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祝寿金 | 3750 | 自合同约定的祝寿金开始领取日起,至年满八十四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 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我们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7.5%给付祝寿金。 |
生存保险金 | 1500 | 自合同生效年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合同约定的祝寿金开始领取日前, 若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我们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给付生存保险金。 |
豁免保险费 | 17500 | 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或因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 合同终止,我们退还合同所交保险费;因前述以外情形 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我们豁免身故日或身体高度残疾确认日以后的合同保险费,视同投保人交纳了身故日或身体高度残疾确认日以后的合同各期保险费。 |
满期保险金 | 175000 | 若生存至年满八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合同终止,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350%给付满期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