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百万如意行两全保险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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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人寿保障产品,提供身故和高度残疾保障,还有因一般意外、自驾车意外、公务车意外、客运交通工具意外、航空意外导致的身故和身体高度残疾也有保障,满期还有满期金。
保险期限: 20/30年  
缴费方式: 年交   月交  
投保年龄: 18-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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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产品描述

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105%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60%给付;
2.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40%给付;
3.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给付。


二、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外,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三、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不含第一百八十日)驾驶私家车期间,或以乘客身份乘坐私家车期间,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外,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9倍给付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以乘客身份乘坐私家车期间,指被保险人每次自进入所驾乘私家车车厢时起至被保险人走出所驾乘私家车车厢时止的期间。


四、公务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不含第一百八十日)驾驶公务车期间,或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务车期间,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外,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9倍给付公务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务车期间,指被保险人每次自进入所驾乘公务车车厢时起至被保险人走出所驾乘公务车车厢时止的期间。


五、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本合同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外,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9倍给付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本合同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期间,指下列期间之一:
(1)被保险人乘坐机动车(不含出租车及网约车)、轨道交通工具时,该期间指自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进入所乘机动车(不含出租车及网约车)、轨道交通工具车厢时起至抵达客票载明的终点离开所乘坐机动车(不含出租车及网约车)、轨道交通工具车厢时止的期间;
(2)被保险人乘坐出租车或网约车时,该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入所乘出租车或网约车车厢时起至被保险人走出所乘出租车或网约车车厢时止的期间;
(3)被保险人乘坐水上交通工具时,该期间指自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登上所乘水上交通工具时起至抵达客票载明的终点离开所乘水上交通工具时止的期间。


六、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民航飞机,自踏入航班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航班班机的舱门为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外,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9倍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七、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满期保险金:
1.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二十年的,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10%给付;
2.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三十年的,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15%给付。
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均只给付一次。
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公务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最多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外,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以驾驶员身份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不含第一百八十日)驾驶私家车期间,或以乘客身份乘坐私家车期间,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于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9倍给付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以乘客身份乘坐私家车期间,指每次自进入所驾乘私家车车厢时起至走出所驾乘私家车车厢时止的期间。
公务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以驾驶员身份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不含第一百八十日)驾驶公务车期间,或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务车期间,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于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9倍给付公务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务车期间,指每次自进入所驾乘公务车车厢时起至走出所驾乘公务车车厢时止的期间。
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以乘客身份乘坐合同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于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9倍给付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以乘客身份乘坐合同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期间,指下列期间之一: (1)乘坐机动车(不含出租车及网约车)、轨道交通工具时,该期间指自持有效客票进入所乘机动车(不含出租车及网约车)、轨道交通工具车厢时起至抵达客票载明的终点离开所乘坐机动车(不含出租车及网约车)、轨道交通工具车厢时止的期间; (2)乘坐出租车或网约车时,该期间指自进入所乘出租车或网约车车厢时起至走出所乘出租车或网约车车厢时止的期间; (3)乘坐水上交通工具时,该期间指自持有效客票登上所乘水上交通工具时起至抵达客票载明的终点离开所乘水上交通工具时止的期间。
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持有效客票乘坐民航飞机,自踏入航班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航班班机的舱门为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于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9倍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生存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满期保险金: 1.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二十年的,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10%给付; 2.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三十年的,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15%给付。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公务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公务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二、被保险人猝死;


三、被保险人因流产、分娩;


四、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七、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公务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违反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为;


二、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乘客身份乘坐私家车或公务车时,在车厢外部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三、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于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驾驶私家车或公务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四、被保险人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旅客运输、货运运输的行为,或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


因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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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18-60周岁

 

保险期间:20/30年

保险方案

侧重险种:
适用性别:
投保年龄:
适用人群:
最高保额
600万
年缴保费
3450元
需求分析
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保费(元)
主险 国寿百万如意行两全保险 15/20年年 至75周岁 3450
保障项目 保 额 说 明
一般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1000000 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外,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1000000 以驾驶员身份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不含第一百八十日)驾驶私家车期间,或以乘客身份乘坐私家车期间,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于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9倍给付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以乘客身份乘坐私家车期间,指每次自进入所驾乘私家车车厢时起至走出所驾乘私家车车厢时止的期间。
公务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2000000 以驾驶员身份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不含第一百八十日)驾驶公务车期间,或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务车期间,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于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9倍给付公务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务车期间,指每次自进入所驾乘公务车车厢时起至走出所驾乘公务车车厢时止的期间。
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3000000 以乘客身份乘坐合同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于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9倍给付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以乘客身份乘坐合同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期间,指下列期间之一: (1)乘坐机动车(不含出租车及网约车)、轨道交通工具时,该期间指自持有效客票进入所乘机动车(不含出租车及网约车)、轨道交通工具车厢时起至抵达客票载明的终点离开所乘坐机动车(不含出租车及网约车)、轨道交通工具车厢时止的期间; (2)乘坐出租车或网约车时,该期间指自进入所乘出租车或网约车车厢时起至走出所乘出租车或网约车车厢时止的期间; (3)乘坐水上交通工具时,该期间指自持有效客票登上所乘水上交通工具时起至抵达客票载明的终点离开所乘水上交通工具时止的期间。
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6000000 持有效客票乘坐民航飞机,自踏入航班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航班班机的舱门为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于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9倍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51570 生存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满期保险金: 1.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5年的,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0%给付; 2.合同的保险期间为20年的,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10%给付。
步行及骑行交通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障 1500000 被保险人作为行人在道路上步行(不含轮滑、滑板车、平衡车等行走状态)或在骑行自行车(含共享单车)期间被机动车碰撞而发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事故,因该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外,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步行及骑行交通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私家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2000000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私家车或公务车,每次自进入所乘私家车或公务车车厢时起至被保险人走出所乘私家车或公务车车厢为止,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外,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私家车公务车乘坐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电梯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障 2000000 被保险人乘坐电梯,因电梯故障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除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外,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电梯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公共场所特定事故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障 3000000 被保险人在公共场所因火灾、爆炸或踩踏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且政府相关部门出具了事故或事件认定书,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外,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倍给付公共场所特定事故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障 3000000 被保险人合同所列明的八种重大自然灾害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外,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倍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按一定比例赔付 120140160 身故/身体高度残疾保障不少于所交保险费。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1.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60%给付;2.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40%给付;3.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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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有
2.非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有
3.满期保险金: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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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限:20/30年、至75周岁
适合人群:个人
保障项目
1.疾病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有
2.一般意外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有
3.自驾车意外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有
4.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有
5.航空意外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有
6.电梯意外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有
7.步行及骑行交通意外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有
8.高空坠物意外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有
9.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有
10.满期保险金: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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