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旅行意外伤害保险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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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障 二、意外残疾保障
投保年龄: 3-7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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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简称《评定标准》)中列明的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在遭受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的,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减原有伤残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即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与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额的乘积)。

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的残疾保险金给付总额以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同一被保险人的残疾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残疾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死亡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致残的,根据保单约定的意外伤残等级设置及各等级给付金额表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伤残等级标准划分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1996)的规定执行。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药物过敏、食物中毒、高原反应、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八)疾病;

 

(九)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十)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十一)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

 

(十二)恐怖袭击。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三)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五)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热气球运动、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六)被保险人驾驶或搭乘非商业航班期间;

 

(七)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者身份执行任务期间;

 

(八)被保险人受雇于商业船只、服军役、职业性操作或测试任何种类交通工具期间;

 

(九)被保险人从事石油挖掘、采矿、空中摄影、处理爆炸物森林砍伐、建筑工程、水上作业、高空作业之类的职业活动期间;

 

(十)被保险人以医疗为目的或违背医嘱进行旅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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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方案

侧重险种:
适用性别:
投保年龄:
适用人群:
最高保额
10万
年缴保费
98元
需求分析
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保费(元)
主险 境内旅行意外伤害保险 1年年 1年 98
保障项目 保 额 说 明
身故 100000 身故 意外身故给付10万元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依照条款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额。 残疾 意外残疾按残疾等级给付10万元的对应比例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依照条款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额。 特定意外保障 高风险运动意外身故、残疾最多给付10万元 高风险运动意外身故给付10万元; 高风险运动意外残疾按残疾等级给付10万元的对应比例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持有有效证件旅行时,因从事保险单载明的高风险运动而发生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所载明的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伤残保险金。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残疾(与意外身故、残疾叠加赔偿)最多给付10万元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与意外身故叠加赔偿)给付10万元;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残疾按残疾等级(与意外残疾叠加赔偿)给付10万元的对应比例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持有有效证件在旅行时以乘客身份(不包括被保险人本人作为驾驶员、操作人员或机组成员)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主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明的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残疾保险金。 医疗 意外医疗费用报销1万元,0免赔,报销比例100%,不限社保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持有有效证件旅行时遭受主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意外伤害,且自发生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在医疗机构因该意外伤害进行必要合理的治疗,保险人依据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已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给付旅行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扩展社保外医疗费用 其他 个人随身财物(含手机及平板电脑,每件或每套行李限额1000元)赔付1000元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持有有效证件旅行时因下列原因致其随身财物遭受毁损、损坏或遗失,保险人依据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赔偿实际发生的损失,但最高不超过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一) 被盗窃、抢劫或抢夺;(二) 被保险人所住宿的酒店或所搭乘的飞机、火车、轮船承运人处理失当。发生前款第(一)项约定的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警方或其他有关部门报案并取得书面证明。发生前款第(二)项约定的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立即通知酒店或承运人并于24小时内取得事故与损失书面证明。 责任 个人及宠物责任赔付3万元 保险人对保险期间内产生的下述赔偿责任和费用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一) 被保险人在持有有效证件旅行时,因其行为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依据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所载明的旅行个人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 (二) 被保险人在持有有效证件旅行时,因被保险人在境内日常居住地住所内饲养的犬类宠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物损失而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依据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所载明的旅行宠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 (三) 发生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法律费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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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龄:0-75周岁
保险期限: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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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目
1.身故保险金:有
2.残疾保险金:有
3.烧烫伤保险金: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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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功能:提供身故、残疾、医疗、烧烫伤、遗体遣返保障。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限:与保险公司约定
适合人群:
保障项目
1.身故保险金:有
2.残疾保险金:有
3.烧烫伤保险金:有
4.医疗保险金:有
5.急性病身故保险金:有
6.遗体遣返费保险金: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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