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18-55周岁
犹豫期:10天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费豁免 | 若在等待期后确诊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豁免余期保费。 |
第二次重疾保险金 | 若合同生效满365天后确诊疾病A组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确诊日起生存期满30天我们按合同约定的保额给付保险金。 |
第三次重疾保险金 | 若合同生效满365天后确诊疾病B组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确诊日起生存期满30天我们按合同约定的保额给付保险金。 |
恶性肿瘤二次给付保险金 | 若确诊恶性肿瘤疾病我们按合同所约定的保额给付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保障期间内身故,我们按合同约定金额给付保险金。 |
及时补助保险金 | 若经专科医生确诊后符合援助保险金的给付标准的疾病,我们按基础保额的15%给付援助保险金。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确诊合同定义重疾我们按以下情况给付保险金: 满30天不足1周岁年龄,按基本保额的30%减去已给付的及时援助保险金给付重疾保险金。 满1周岁但不足2周岁年龄,按基本保额的60%减去已给付的及时援助保险金给付重疾保险金。 大于等于2周岁年龄,按基本保额减去已给付的及时援助保险金给付重疾保险金。 |
保险案例
A先生,25岁,刚出来工作未婚,投保信诚「无忧三保」多次理赔重疾医疗保障计划,保障计划组合如下:
A先生不幸在30岁体检时检测出患有胃原位癌,在31岁确诊胃癌,信诚不仅每一步都及时赔付,在确诊胃癌并作出赔付后还立即豁免了A先生整个保险计划日后应缴保费,让A先生安心治疗。治愈满5年后,A先生在38岁时不幸胃癌复发,在45岁又确诊罹患良性脑肿瘤,最终于47岁去世。
备注:在获得「及时予」赔付后,主险保额将相应减少。具体的保险责任、疾病分组、疾病定义及重大疾病责任免除的详细内容,请参考保险合同条款。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身敌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在本合同成立泉日或最后复效日起2年内自杀;
(2)您故意造成的;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杭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如果本合同有现金价值或者未领取的款项,发生上述第比)、(3)种情形之一时,我们将向您退还上述款项,主合同效力终止;发生上述情形时,我们将向您退还未领取的款项,向其他权利人退还现金价值,主含同效力终止。
谁能保
保哪些
主险-信诚定期寿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保险金额 |
附加险-信诚附加多次额外给付长期重大疾病保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重大疾病豁免保费 | 不承担责任 | 免交余期保费 | |
第二次重大疾病 | 不承担责任 | 保险金额 | |
第三次重大疾病 | 不承担责任 | 保险金额 | |
恶性肿瘤二次领取 | 不承担责任 | 约定金额 |
附加险-信诚附加豁免保险费长期重大疾病保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重大疾病豁免保费 | 不承担责任 | 免交余期保费 |
附加险-信诚附加[及时予]长期疾病保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及时援助金 | 不承担责任 | 基础保险金额×15% | |
重大疾病 | 满30天不满1周岁 | 不承担责任 | 基础保险金额×30%-已领取援助金 |
满1周岁不满2周岁 | 基础保险金额×60%-已领取援助金 | ||
满2周岁及以上 | 基础保险金额-已领取援助金 |
注:此产品为健康产品有90天观察期
1、重大疾病保哪些
2、重大疾病保哪些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两年内自杀、自伤、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患遗传性疾病等;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A先生,25岁,刚出来工作未婚,投保信诚「无忧三保」多次理赔重疾医疗保障计划,保障计划组合如下: 信诚定期寿险保额10万元,保障至70周岁,20年交费,年交1476元;附加多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额为8万元,保障至70周岁,20年交费,年交264.8元;附加重大疾病豁免保费保额295.2元,保障20年,19年交费,年交9.65元;附加及时予长期疾病保额8万元,保障至70周岁,20年交费,年交579.2元,总共年交2329.65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信诚无忧三保多次理赔重疾医疗保障计划 | 1年年 | 1年 | 46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确诊120种重疾给付5万元,1次为限 | 50000 | 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90天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或以上的公立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疾病所属的责任(疾病组)责任终止;出险后接受重新投保,同组疾病最多赔付1次,间隔期180天后可赔付不同组疾病。 2)重大疾病责任保额: a.出生满28天至45周岁:投保时最高不超过20万元;若投保时为优选体用户,投保时最高不超过30万。 b.46周岁至60周岁:投保时最高不超过10万元; c.61周岁至70周岁:投保时最高不超过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