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人寿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停售)
天安人寿
- 产品特色: 住院医疗保障产品,主要提供住院津贴保险金和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住院津贴单次不超90天,累计不超180天,重症监护病房补贴累不超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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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0 12: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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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保额:
- 10万
- 年缴保费:
- 27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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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天安人寿健康源(优享)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20年 | 2370 |
附加险 | 天安人寿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 1年年 | 1年 | 85 |
天安人寿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 1年年 | 1年 | 188 | |
天安人寿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C款重大疾病保险 | 20年年 | 19年 | 126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2370 | 由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30000 |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轻症疾病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起见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积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且每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的间隔须至少为90日。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确诊的轻症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定义和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
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 | 9000 |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60 日后发生疾病并因该疾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所发生的住院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 (1)如被保险人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身份住院并接受治疗,我们在被保险人从社会医疗保险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对剩余医疗费用中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按90%的比例给付住院费用保险金。 (2)如被保险人不是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身份住院并接受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给付住院费用保险金。 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住院费用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住院费用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
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 | 100 |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60 日后发生疾病并因该疾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的,若其在住院期间经医生诊断必须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本公司除给付前款规定的住院津贴保险金外,另按以下约定 给付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 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日津贴额×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天数 被保险人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结束治疗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至保险期间届满后第10 日。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本公司的累计给付天数达到60 日时,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住院津贴保险金 | 50 |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60 日后发生疾病并因该疾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住院津贴保险金=日津贴额×实际住院天数 本公司对每次住院(详见释义)的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90 日。 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出院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至保险期间届满后第30 日。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的累计给付天数达到180 日时,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100000 |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述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重大疾病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切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现金价值降为零。同时,“轻症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我们仅继续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于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 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于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于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2370 | 身故或身体全残,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费豁免 | 2370 |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身故或身体全残,无息返还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合同止;将豁免合同自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 合同终止。 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 日的限制。 |
身故保险金 | 100000 |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故,保险公司按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后故,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身故,保险公司按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200%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2.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是以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100000 |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1.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2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2.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达到疾病终末期段,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是以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前述“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三者不可兼得,即若本公司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余两项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2370 |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由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无息返还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后,由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将豁免合同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终止。 若被确诊的重大疾病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 日的限制。 |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2370 |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由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无息返还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后,由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豁免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终止。 若被确诊的轻症疾病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 日的限制。 |
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2370 |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保险将豁免合同自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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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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