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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年缴费
被保人 : 0岁   
侧重险种 : 少儿险重疾险理财险
“针对少儿高发疾病的呵护,保孩子的前半生,养父母的后半生。领取多,保障全,子女与父母多重助力,一个账户,N个保单!”
教育保险金:15000
身故保险金:100000
创业保险金:223280
疾病保险金:100000
由保险代理人 谷丽静 设计
河北石家庄 中国人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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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目 保额 说明
教育保险金 15000 自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二十九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 止,若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5%给付教育保 险金。
身故保险金 100000 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 合同终止,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于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合同终止,按合同 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合同终止,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创业保险金 223280 生存至年满三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合同终止,按合同所交保险费 (不计利息)给付创业保险金。
疾病保险金 100000 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 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合同终止,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疾病保险金;于本合 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 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 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 制。
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50000 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 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 种),合同终止,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疾病保险金时,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 额的50%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包含产品 :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首年缴保费
主险 国寿康宁宝贝少儿疾病保险 至30周岁 10年 638
主险 国寿康宁宝贝少儿两全保险 至30周岁 10年 22328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首年缴保费 保障项目 保额
主险 国寿康宁宝贝少儿疾病保险 至30周岁 10年 638 疾病保险金 100000
身故保险金 100000
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50000
主险 国寿康宁宝贝少儿两全保险 至30周岁 10年 22328 创业保险金 223280
教育保险金 15000
2016-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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