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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产品 :
22966.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0岁 男
侧重险种 :
少儿险重疾险理财险
“针对少儿高发疾病的呵护,保孩子的前半生,养父母的后半生。领取多,保障全,子女与父母多重助力,一个账户,N个保单!”
教育保险金:15000
身故保险金:100000
创业保险金:223280
疾病保险金:10000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教育保险金 | 15000 | 自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二十九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 止,若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5%给付教育保 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100000 | 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 合同终止,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于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合同终止,按合同 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合同终止,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创业保险金 | 223280 | 生存至年满三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合同终止,按合同所交保险费 (不计利息)给付创业保险金。 |
疾病保险金 | 100000 | 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 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合同终止,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疾病保险金;于本合 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 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 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 制。 |
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50000 | 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 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 种),合同终止,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疾病保险金时,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 额的50%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国寿康宁宝贝少儿疾病保险 | 至30周岁 | 10年 | 638 |
主险 | 国寿康宁宝贝少儿两全保险 | 至30周岁 | 10年 | 22328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国寿康宁宝贝少儿疾病保险 | 至30周岁 | 10年 | 638 | 疾病保险金 | 100000 |
身故保险金 | 100000 | |||||
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50000 | |||||
主险 | 国寿康宁宝贝少儿两全保险 | 至30周岁 | 10年 | 22328 | 创业保险金 | 223280 |
教育保险金 | 1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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