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安盛人寿百万保驾优越版两全保险 (在售)
- 工银安盛人寿
- 产品特色: 属于长期意外保障产品,提供自驾车、水路公共交通、航空、电梯、重大自然灾害、法定节假日、租赁车等意外造成的身故或全残,期满还可领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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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工银安盛人寿百万保驾优越版两全保险 | 30年年 | 10年 | 1650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26400 | 未满40周岁,领取1.6倍已交保费;41-60周岁身故。领取1.4倍已交保费;满61周岁,领取1.2倍已交保费。 |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00000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而身故或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全残项目之一,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75周岁,则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予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75周岁,则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予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
驾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000000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非营运的乘用车,在车厢内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而身故或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全残项目之一,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75周岁,则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10倍基本保险金给付自驾车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75周岁,则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5倍基本保险金给付自驾车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 1000000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民航客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而身故或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全残项目之一,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75周岁,则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10倍基本保险金给付自驾车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75周岁,则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5倍基本保险金给付自驾车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
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 1000000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而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而身故或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全残项目之一,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75周岁,则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10倍基本保险金给付自驾车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75周岁,则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5倍基本保险金给付自驾车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
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000000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法定节假日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工银安盛人寿有限公司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而身故或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全残项目之一,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75周岁,则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10倍基本保险金给付自驾车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75周岁,则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5倍基本保险金给付自驾车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 | 1000000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八种重大自然灾害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而身故或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全残项目之一,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75周岁,则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10倍基本保险金给付自驾车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75周岁,则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5倍基本保险金给付自驾车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
电梯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000000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乘坐电梯,在轿厢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而身故或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全残项目之一,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75周岁,则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10倍基本保险金给付自驾车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75周岁,则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5倍基本保险金给付自驾车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
租赁车或网约车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 | 1000000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租赁车或以乘客身份乘坐网约车,在车厢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而身故或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全残项目之一,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75周岁,则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10倍基本保险金给付自驾车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75周岁,则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5倍基本保险金给付自驾车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
豁免保险费 | 1650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投保人于年满65周岁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而被保险人仍生存的,则我们将自投保人身故后的下一期保险费交付日起开始,豁免本合同剩余交费期的应付续期保险费,获豁免的本合同续期保险费视为已交付,本合同继续有效。 |
满期金 | 16500 | 期满没有身故或全残则返还已交保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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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工银安盛人寿百万保驾优越版两全保险 | 30年年 | 10年 | 1650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26400 | 未满40周岁,领取1.6倍已交保费;41-60周岁身故。领取1.4倍已交保费;满61周岁,领取1.2倍已交保费。 |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00000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而身故或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全残项目之一,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75周岁,则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予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75周岁,则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予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
驾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000000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非营运的乘用车,在车厢内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而身故或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全残项目之一,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75周岁,则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10倍基本保险金给付自驾车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75周岁,则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5倍基本保险金给付自驾车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 1000000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民航客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而身故或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全残项目之一,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75周岁,则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10倍基本保险金给付自驾车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75周岁,则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5倍基本保险金给付自驾车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
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 1000000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而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而身故或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全残项目之一,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75周岁,则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10倍基本保险金给付自驾车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75周岁,则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5倍基本保险金给付自驾车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
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000000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法定节假日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工银安盛人寿有限公司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而身故或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全残项目之一,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75周岁,则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10倍基本保险金给付自驾车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75周岁,则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5倍基本保险金给付自驾车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 | 1000000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八种重大自然灾害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而身故或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全残项目之一,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75周岁,则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10倍基本保险金给付自驾车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75周岁,则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5倍基本保险金给付自驾车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
电梯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000000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乘坐电梯,在轿厢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而身故或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全残项目之一,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75周岁,则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10倍基本保险金给付自驾车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75周岁,则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5倍基本保险金给付自驾车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
租赁车或网约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000000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租赁车或以乘客身份乘坐网约车,在车厢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而身故或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全残项目之一,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75周岁,则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10倍基本保险金给付自驾车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75周岁,则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5倍基本保险金给付自驾车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
豁免保费 | 1650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投保人于年满65周岁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而被保险人仍生存的,则我们将自投保人身故后的下一期保险费交付日起开始,豁免本合同剩余交费期的应付续期保险费,获豁免的本合同续期保险费视为已交付,本合同继续有效。 |
满期金 | 16500 | 返还已交保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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