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这里:保险方案> 50岁前紧急健康保障
包含产品 :
8181.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49岁 女
侧重险种 :
意外险重疾险医疗险
“保障超全、高保额超低保费,自己母亲(49岁)的计划书,公开啦~”
身故保险金:100000
住院医疗保险金:200000
意外身故保险金:100000
身故保险金:3975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身故保险金 | 100000 | .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如果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身故时合同的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 (2)如果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或投保时年龄已满18周岁且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保险公司按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上述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以身故时的交费方式为基础计算,如果为趸交则对应趸交标准体保险费率,如果为分期支付则对应年交标准体保险费率,以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率为基础,按投保时的年龄计算。 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住院医疗保险金 | 200000 | 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公司每次住院实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约定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如果保险公司在同一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数额达到本合同保险利益表上载明的住院医疗年限额,合同终止。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100000 | 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本项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如保险公司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保险公司按本项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39750 | 返还标准体已交保费 |
原位癌特别保险金 | 20000 | 等待期后:给付20%基本保额,一次为限,最高10万元,本合同继续有效;等待期内:返还已交保费,本合同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100000 | 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伤残,保险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以下简称“标准”)对伤残进行评定,确定伤残等级及给付比例,按本项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应在治疗结束后(但最迟不超过事故发生后的第180日)进行伤残鉴定,保险公司根据伤残鉴定结果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公司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当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的不同伤残项目,发生在同一身体结构或身体功能 时,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后次伤残程度较高,保险公司将在后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中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前次伤残程度较高,则保险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果伤残程度低于标准中的第十级伤残,保险公司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对本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最高以合同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金额总数达到合同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但合同继续有效。 |
住院津贴保险金 | 20000 | 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的住院按以下方式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日数×住院津贴日额。 如果因同一原因间歇性入住医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90日,则按同一住院原因给付。同一住院原因的给付,最高以90日为限。保险公司在同一保单年度内累计所承担的住院给付日数,最高以200日为限。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100000 | 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第三十二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第三十二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 2500 |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对每次住院按实际住院日数乘以本项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即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日数×本项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 同一意外伤害事故的给付,最高以30日为限。如果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间歇性住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的间隔未达90日,则按同一意外伤害事故给付。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如果至合同终止时住院治疗仍未结束,保险公司继续承担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责任,但以合同终止日起30日为限。保险公司在同一保单年度和30日延续期内累计所承担的住院给付日数,最高以50日为限。 |
癌症保险金 | 100000 | 等待期后:给付基本保额,本合同终止;等待期内:返还已交保费,本合同终止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10000 |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保险公司对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按100%给付。 保险公司在同一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数额最高以本项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太平全无忧防癌保障计划 | 终身 | 15年 | 2650 |
主险 | 太平爱无忧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 1年 | 趸交 | 150 |
主险 | 太平医无忧医疗保险 | 1年 | 1年 | 1521 |
主险 | 太平乐享无忧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 至105周岁 | 15年 | 3860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太平全无忧防癌保障计划 | 终身 | 15年 | 2650 | 癌症保险金 | 100000 |
身故保险金 | 39750 | |||||
原位癌特别保险金 | 20000 | |||||
主险 | 太平爱无忧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 1年 | 趸交 | 150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100000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100000 |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10000 | |||||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 2500 | |||||
主险 | 太平医无忧医疗保险 | 1年 | 1年 | 1521 | 住院津贴保险金 | 20000 |
住院医疗保险金 | 200000 | |||||
主险 | 太平乐享无忧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 至105周岁 | 15年 | 3860 | 身故保险金 | 100000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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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岁 女
侧重险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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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月交保险费方式,轻松投入,获赔百万保障。灵活选择保险期间,安心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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