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这里:保险方案> 百万如意随行
包含产品 :
1720.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49岁 女
侧重险种 :
意外险
“这是一款反本型的意外险,解决因意外伤害还在意外医疗的问题”
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100000
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100000
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100000
公务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100000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100000 | 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105%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1.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60%给付; 2.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40%给付; 3.于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给付。 |
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100000 | 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外,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100000 | 以驾驶员身份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不含第一百八十日)驾驶私家车期间,或以乘客身份乘坐私家车期间,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于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9倍给付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以乘客身份乘坐私家车期间,指每次自进入所驾乘私家车车厢时起至走出所驾乘私家车车厢时止的期间。 |
公务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1000000 | 以驾驶员身份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不含第一百八十日)驾驶公务车期间,或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务车期间,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于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9倍给付公务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务车期间,指每次自进入所驾乘公务车车厢时起至走出所驾乘公务车车厢时止的期间。 |
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1000000 | 以乘客身份乘坐合同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于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9倍给付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以乘客身份乘坐合同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期间,指下列期间之一: (1)乘坐机动车(不含出租车及网约车)、轨道交通工具时,该期间指自持有效客票进入所乘机动车(不含出租车及网约车)、轨道交通工具车厢时起至抵达客票载明的终点离开所乘坐机动车(不含出租车及网约车)、轨道交通工具车厢时止的期间; (2)乘坐出租车或网约车时,该期间指自进入所乘出租车或网约车车厢时起至走出所乘出租车或网约车车厢时止的期间; (3)乘坐水上交通工具时,该期间指自持有效客票登上所乘水上交通工具时起至抵达客票载明的终点离开所乘水上交通工具时止的期间。 |
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2000000 | 持有效客票乘坐民航飞机,自踏入航班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航班班机的舱门为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于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9倍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19780 | 生存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满期保险金: 1.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二十年的,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10%给付; 2.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三十年的,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15%给付。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国寿百万如意行两全保险 | 30 | 10年 | 1720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国寿百万如意行两全保险 | 30 | 10年 | 1720 | 公务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1000000 |
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2000000 | |||||
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1000000 | |||||
满期保险金 | 19780 | |||||
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100000 | |||||
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100000 | |||||
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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