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这里:保险方案> 信泰恒泰无忧重大疾病保险
包含产品 :
3314.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0岁 男
侧重险种 :
少儿险重疾险医疗险
“全面解决少儿的医疗问题,大病赔偿、小病报销、意外伤害一样都不少”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300000
重大疾病保险金:300000
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10000
中症疾病保险金:15000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300000 |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对应比例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具体比例如下:17周岁以下按100%;18-40周岁按160%;41-60周岁按140%;61周岁以上按120%。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重大疾病保险金分为恶性肿瘤保险金、少儿白血病保险金和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保险金。 恶性肿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不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2、被保险人生存至第一次恶性肿瘤保险金所对应的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三年后,若被专科医生第二次确诊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不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第二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包括以下情况: (1)与前一次恶性肿瘤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 (2)前一次恶性肿瘤复发、转移; (3)前一次恶性肿瘤仍持续。 少儿白血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中的白血病,且初次确诊发生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前的,保险公司在给付上述恶性肿瘤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少儿白血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合同A、B任意一组中的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次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保险金,该组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剩余一组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2、被保险人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合同保险责任仍继续有效的剩余一组中的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且该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确诊日在第一次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保险金所对应的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一百八十日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两种及以上分别属于不同组别的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则保险公司按受益人选定的其中一种疾病及其所属组别给付该次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保险金,该组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且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他组中已确诊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 |
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 | 10000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首次出现的疾病或症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对其住院期间支出的、符合被保险人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标准及范围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的金额后,按剩余金额的90%给付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 若投保时被保险人享有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再享有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或在理赔申请时未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公司按上款规定剩余金额的80%给付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日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直至保险期间届满日后第三十日止,但累计给付金额以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为限。保险公司所给付的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以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时,附加合同终止。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150000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第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该一种或多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其余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合同保险责任仍继续有效的中症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且该中症疾病确诊日在第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所对应的中症疾病确诊之日起九十日后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第二次中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被专科医生同时确诊发生多种中症疾病,或多次发生合同所定义的同一种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既符合“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又符合“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仅承担“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 |
满期祝寿保险金 | 76500 |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日生存的,保险公司按主合同与附加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给付满期祝寿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保险公司给付主合同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附加合同现金价值减少为零,保险公司不再承担附加合同“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满期祝寿保险金”的保险责任,附加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90000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该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其余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合同保险责任仍继续有效的轻症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且该轻症疾病确诊日在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所对应的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九十日后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被专科医生同时确诊发生多种轻症疾病,或多次发生合同所定义的同一种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300000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且身故或全残发生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前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0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且身故或全残发生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后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被保险人重大疾病、中症疾病及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300000 | 被保险人获赔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或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自被保险人第一次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以后各期应交保险费。保险公司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的保险费。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信泰恒泰无忧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30年 | 2460 |
主险 | 信泰附加恒泰无忧两全保险 | 至80周岁 | 与主合同相同 | 90 |
附加险 | 信泰附加安享无忧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 1年 | 1年 | 764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信泰恒泰无忧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30年 | 2460 | 被保险人重大疾病、中症疾病及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300000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90000 |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300000 |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150000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
主险 | 信泰附加恒泰无忧两全保险 | 至80周岁 | 与主合同相同 | 90 | 满期祝寿保险金 | 76500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300000 | |||||
附加险 | 信泰附加安享无忧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 1年 | 1年 | 764 | 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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