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这里:保险方案> 信泰百万守护重大疾病保险
包含产品 :
5703.74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0岁 男
侧重险种 :
少儿险重疾险医疗险
“这是一款涵轻症中症重疾以及恶性肿瘤可3次赔付的多重赔付产品,大病赔偿小病报销保障全面的高性价比产品。”
信泰附加百万守护两全保险:500000
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10000
重大疾病豁免保费:4775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4775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信泰附加百万守护两全保险 | 500000 | 指定的保险期间届满时,按主+附合同累计已交保费给付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在65周岁期间届满时生存的,我们按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给付满期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按以下两种情况的较大者给付 (1)主合同与本附加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 (2)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60%。 |
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 | 10000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首次出现的疾病或症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对其住院期间支出的、符合被保险人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标准及范围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的金额后,按剩余金额的90%给付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 若投保时被保险人享有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再享有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或在理赔申请时未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公司按上款规定剩余金额的80%给付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日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直至保险期间届满日后第三十日止,但累计给付金额以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为限。保险公司所给付的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以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时,附加合同终止。 住院费用补偿年限额 10000元 无免赔额,医保前报销80%,医保后报销90% |
重大疾病豁免保费 | 4775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主合同及其项下保险期间大于1年的附加合同以后各期应交保险费,附加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4775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主合同及其项下保险期间大于1年的附加合同以后各期应交保险费,附加合同终止。 |
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 4775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自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起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主合同及其项下保险期间大于1年的附加合同以后各期应交保险费,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的保险费。对于被豁免合同为万能保险合同和投连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只豁免其期交保险费,不予豁免其追加保险费。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信泰保险百万守护保险产品计划 | 终身 | 20年 | 4775 |
附加险 | 信泰附加安享无忧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 1年 | 1年 | 764 |
附加险 | 信泰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19年 | 164.74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信泰保险百万守护保险产品计划 | 终身 | 20年 | 4775 | 信泰附加百万守护两全保险 | 500000 |
附加险 | 信泰附加安享无忧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 1年 | 1年 | 764 | 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 | 10000 |
附加险 | 信泰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19年 | 164.74 |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4775 |
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 4775 | |||||
重大疾病豁免保费 | 47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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