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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产品 :
7701.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0岁 男
侧重险种 :
重疾险
“集轻重症,住院医疗,意外门急诊,以及高端医疗保障于一体的综合保障方案,给您孩子无微不至的呵护。”
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金:5000
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0
住院医疗费用利益给付:5000
身故保险金:50000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 5000 | 若未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则给付实际支付合理费用扣除补偿费用; 若已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则给付实际支付合理费用扣除补偿费用,按80%比例报销 |
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 0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投保人因疾病 或意 (以较早者为准)。豁免保险费期间,本公司将不接受任何选择性的保险费增加或更改缴费方式的外伤害而导致身故或导致附表所列的 全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将自投保人身故或全残后的第一个保险费应缴日起,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 保险合同应缴的保险费,直到主合同缴费期满日或投保人六十五周岁的保险合同周年日 申请。 |
住院医疗费用利益给付 | 5000 | 若被保险人发生住院事故,本公司将根据下列约定给付住院医疗费用利益: (一)、给付范围及给付比例 1、若被保险人以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住院,本公司将对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后,按 90%给付住院医疗费用利益; 2、若被保险人未以社会医疗保险且未以公费医疗身份住院,本公司将对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后,对其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 70%给付住院医疗费用利益。每次住院的免赔额为 450 元。 (二)、给付限额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用利益给付以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的住院医疗费用利益给付金额为限。 |
身故保险金 | 500000 | 若身故,保险公司将根据身故时间的不同,按照下列约定分别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合同随之终止;身故保险金的利息将自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一)若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身故日合同的现金价值; 2、合同累计所缴保险费。 (二)若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1、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身故日合同的现金价值; 3、合同累计所缴保险费。 |
一般医疗保险金 | 2000000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发生疾病,经医生诊断需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接受治疗的,对下述费用,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住院医疗费用、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等于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当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金额达到附加合同约定的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时,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的责任终止。 |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 2000000 | 在附加合同的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首次发病,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医生确诊首次患有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接受治疗的,对下述费用,保险公司将按照如下约定首先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当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金额达到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额时,再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 其中:保险公司为保险事故发生时未年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提供第一种至第一百种重大疾病医疗保险保障;保险公司为保险事故发生时已年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提供第一种至第九十五种,及第一百零一种至第一百零五种重大疾病医疗保险保障。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等于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当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金额达到附加合同约定的一般医疗保险金和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之和时,附加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在等待期内因疾病经医院确诊首次出现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照重大疾病确诊时合同所有累计已缴保险费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随之终止。 若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经医院确诊首次出现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为E组,则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豁免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后的第一个保险费应缴日起合同的各期应缴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保险公司已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合同的现金价值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同时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和生命末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保险公司按合同的约定已经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首次出现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四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为E组,则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保险公司按合同的约定已经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首次出现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和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三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为E组,则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门急诊医疗利益给付 | 200 | 若被保险人发生住院事故,本公司将对住院期间前后各三十天内因该次住院而产生的自负门急 诊费用,按 100%给付门急诊医疗利益,同一住院事故的门急诊医疗利益给付以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 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利益给付金额为限。 |
白血病关爱保险金 | 750000 | 保险公司按合同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若所患重大疾病是白血病,则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额外给付白血病关爱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100000 | 若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经医院确诊首次出现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且轻症疾病的确诊是医生在未满70周岁时作出的,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且豁免自该轻症疾病确诊之日后的第一个保险费应缴日起合同的各期应缴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持续到三次轻症赔付完毕后或首次重症赔付后终止。 若所患疾病既符合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释义又符合轻症疾病释义的,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
生命末期保险金 | 500000 | 2、若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经医院确诊出现合同约定的生命末期阶段,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所患疾病既符合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释义又符合生命末期阶段释义的,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中宏长保福星尊享版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与保险公司约定 | 5093 |
附加险 | 中宏附加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 | 1年 | 年交 | 225 |
附加险 | 中宏附加惠选投保人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 1年 | 1年 | 215 |
附加险 | 中宏附加康佑住院赔偿医疗保险 | 1年 | 1年 | 766 |
附加险 | 中宏附加百万无忧医疗保险 | 1年 | 与保险公司约定 | 1402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中宏长保福星尊享版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与保险公司约定 | 5093 | 白血病关爱保险金 | 750000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100000 | |||||
身故保险金 | 500000 | |||||
生命末期保险金 | 500000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
附加险 | 中宏附加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 | 1年 | 年交 | 225 | 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 5000 |
附加险 | 中宏附加惠选投保人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 1年 | 1年 | 215 | 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 0 |
附加险 | 中宏附加康佑住院赔偿医疗保险 | 1年 | 1年 | 766 | 门急诊医疗利益给付 | 200 |
住院医疗费用利益给付 | 5000 | |||||
附加险 | 中宏附加百万无忧医疗保险 | 1年 | 与保险公司约定 | 1402 | 一般医疗保险金 | 2000000 |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 2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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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5.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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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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