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安盛人寿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款) (在售)
- 工银安盛人寿
- 产品特色: 短期意外医疗保障产品,针对意外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提供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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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工银安盛人寿御如意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20年 | 1588 |
附加险 |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款) | 1年年 | 1年 | 70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 20000 | 若已从社会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公费医疗、商业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获得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费用补偿的: 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补偿金 = 已发生的实际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费用 - 任何获得的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费用补偿金 若未从社会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公费医疗、商业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获得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费用补偿的: 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补偿金 =(已发生的实际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费用 - 任何获得的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费用补偿金)× 80% |
身故保险金 | 200000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合同效力终止: 1、若于年满18周岁生日当日24时之前身故,则保险公司按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于年满18周岁生日当日24时之后(含24时)身故,则保险公司按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额或已交保费的最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200000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定义的八十八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额或已交保费的最大值)的10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同时,合同现金价值为零。 |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200000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三组中的任何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额或已交保费的最大值)的100%给付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200000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及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额或已交保费的最大值)的10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轻症保险金 | 40000 | 首次轻症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定义的三十三种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额或已交保费的最大值)的20%给付“首次轻症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自首次轻症确诊后的首个保险费到期日起,保险公司将豁免您剩余交费期本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获豁免的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视为已交付,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次轻症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首次轻症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轻症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三组中的任何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额或已交保费的最大值)的20%给付“第二次轻症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次轻症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第二次轻症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轻症所属组别及第二次轻症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额或已交保费的最大值)的20%给付“第三次轻症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1588 | 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后的首个保险费到期日起,保险公司将豁免您剩余交费期本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获豁免的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视为已交付,合同继续有效。 |
轻症疾病豁免保费 | 1588 | 自首次轻症确诊后的首个保险费到期日起,保险公司将豁免您剩余交费期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获豁免的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视为已交付,合同继续有效。 |
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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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鑫宝贝保障计划 | 至35周岁年 | 10年 | 11730 |
附加险 |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保险费豁免重大疾病保险(B 款) | 10年年 | 9年 | 93.13 |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款) | 1年年 | 1年 | 70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11730 | 若主合同投保人罹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豁免保险单上所载明有相对应约定责任的合同的剩余交费期的应付续期保险费。 |
身故保险金 | 100000 | 1、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身故,且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的,我们将按以下两项 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合同效力终止:(1)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保险费; (2)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身故,且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的,我们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保费*160%。 (3)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 20000 | 若已从社会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公费医疗、商业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获得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费用补偿的: 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补偿金 = 已发生的实际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费用 - 任何获得的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费用补偿金 若未从社会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公费医疗、商业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获得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费用补偿的: 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补偿金 =(已发生的实际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费用 - 任何获得的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费用补偿金)× 80%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100000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自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起 90 日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 200000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人自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起 90 日后首 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合同定义的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轻症保险金 | 20000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自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起 90 日后首 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合同定义的轻症,我们将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 20% 给付轻症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 |
全残保险金 | 100000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发生合同所约定的全残项目之一,我们将依“身故保险金”的计 算方法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合同效力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100000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 180 日内伤残,则我们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 残项目及评定原则,确认其伤残等级,并按该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校园意外全残保险金 | 1000000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在校园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 3 日后仍 然生存,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的,则我们按合同约定的保险 金额的 10 倍给付校园意外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合同效力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100000 | 若于合同的满期日当日 24 时仍生存,且合同仍有效者,我们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 者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合同效力终止。 1、合同满期时的保险金额; 2、合同满期时的现金价值。 |
豁免保险费 | 11730 | 投保人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合同有效期内,若投保人于年满65周岁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而被保险人仍生存的,则我们将自投保人身故后的下一期保险费交付日起开始,豁免主合同及所附的《工银安盛人寿附加鑫宝贝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和《工银安盛人寿附加鑫宝贝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剩余交费期的应付续期保险费,获豁免的主合同及附加合同续期保险费视为已交付,主合同继续有效。 |
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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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工银安盛人寿御立方三号保障计划 | 至77周岁年 | 20年 | 6765 |
附加险 |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保险费豁免定期寿险 | 20年年 | 19年 | 37.95 |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款) | 1年年 | 1年 | 70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身故/全残豁免保险费 | 6765 | 若投保人发生身故或者条款所释义的全残项目之一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则我 们将豁免保险单上所载明有相对应约定责任的合同的剩余缴费期的应付续期保险费。 |
身故保险金 | 500000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身故,我们将按以下方式给付人,合 同效力终止: 1、若于 18 周岁生日当日 24 时之前身故,则我们按身故时合同保险金额所 对应的合同已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 险金。 2、若于 18 周岁生日当日 24 时之后(含 24 时)身故,则我们按身故时合同 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 20000 | 若已从社会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公费医疗、商业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获得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费用补偿的: 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补偿金 = 已发生的实际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费用 - 任何获得的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费用补偿金 若未从社会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公费医疗、商业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获得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费用补偿的: 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补偿金 =(已发生的实际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费用 - 任何获得的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费用补偿金)× 80%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 首次确诊患有合同定义的六十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 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同时,合同现金价值为零。 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后的首个保险费到期日起,您不需再支付剩余缴费期主合同及合同的续期保险费。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首 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365 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 他三组中的任何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自首次诊断日起生存 28 天以上的(含 28 天), 我们将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责任终止。 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365 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及第 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自首次诊断日 起生存 28 天以上的(含 28 天),我们将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第三次 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轻症保险金 | 100000 | 1、首次轻症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 首次确诊患有合同定义的二十五种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合同约定 的保险金额的 20%给付首次轻症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2、第二次轻症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首次轻 症确诊之日起满 365 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认患有首次轻症所属组别 以外其他三组中的任 何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的,我们将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第二次轻 症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3、第三次轻症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第二次 轻症确诊之日起满 365 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认患有首次轻症所属组别及第二次轻症所属 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的,我们将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 额的 20%给付“第三次轻症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500000 | 合同的满期日包括年满 66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年满 77 周岁后的首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以及被保险人年满 8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三种,以保险单所载为准。 于合同的满期日当日 24 时仍生存,且合同仍有效者,我们将按合同满期时的保险金 额给付满期金予,合同效力终止。 |
保费豁免功能 | 6765 | 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后的首个保险费到期日起,投保人不需再支付剩余缴费期主合同及《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御立方三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续期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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