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安怡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在售)

太平洋保险
产品特色: 专属住院医疗费用保障产品;针对60种重大疾病住院费用提供保障,在社保基础上百分百报销,医药费可达保额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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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保险方案
2018/07/06 16:2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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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保额:
46万
年缴保费:
49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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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保费(元)
主险 心安怡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1年年 1年 520
太平洋锦绣前程两全保险 30年年 20年 4470
保障项目保 额说 明
满期保险金116220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您根据合同及附加锦绣前程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130%。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50000 因为意外或者90天后,住院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进行报销,不限社保内用药。 有社保的,社保报销后100%报销;没有社保的,按照所花费用的80%比例报销。
重疾保额100000 若90天后因为88种重疾住院,每年报销的上限翻倍,为10万元。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143040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合同及附加锦绣前程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之和; (2)您根据合同及附加锦绣前程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160%。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您根据合同及附加锦绣前程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重疾保险金300000 180日内,返还已交保费,合同终止; 180日后,如果罹患合同中约定的88种重疾任何一种,给付保额30万元。
轻症保险金60000 180日后,20种轻症额外给付6万元。提前给付,治疗无忧,贴心守护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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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4 17:41:55
侧重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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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保额:
2万
年缴保费:
5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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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保费(元)
主险 心安怡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1年年 1年 588
保障项目保 额说 明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20000 社保未报销,赔付80%,社保已报销 ,100%赔付剩余部分。住院药品 10000元。重
住院补贴保险金20000 重疾医疗:住院保险最多40000元金额 ,住院药品保险金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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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重险种:
适用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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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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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保额:
20万
年缴保费:
6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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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保费(元)
主险 心安怡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1年年 1年 680
保障项目保 额说 明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100000 一般意外或90天后发生一般疾病,所花费用扣除社保已经报销的,剩余部分100%报销,未经社保报销的,按照总费用的80%报销。无免赔额,突破社保用药限制,甲乙丙丁药都可以报销!
重疾保额200000 如果发生的是88种重疾中的任何一种,保额翻番,最高限额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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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1 08: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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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保额:
160万
年缴保费:
251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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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保费(元)
主险 安行宝两全保险(2.0 增强版) 30年年 10年 2000
心安怡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1年年 1年 1035
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A 款(2017 版) 终身 20年 22150
保障项目保 额说 明
身故全残保险金32000 若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如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41周岁(不含41周岁),“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160%; (2)若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41周岁但未满61周岁(不含61周岁),“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140%; (3)若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61周岁,“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120%。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100000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90日后患疾病,对于发生的合理且必要住院医疗费用,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及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为限,按以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①从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获得补偿的,住院医疗保险金=合理且必要住院医疗费用总和-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取得的补偿金额总和。 ②未从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获得补偿的,住院医疗保险金=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金额总和×80%。 *本合同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确定。 *被保险人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时,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及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的双倍为限。住院医疗保险金中关于药品费的补偿金额以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的双倍为限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500000 (1)若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①未满 18 周岁的,保险公司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②年满 18 周岁的,保险公司按身故或全残时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合同及附加金佑重疾 A 款(2017 版)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若发生减保,减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给付500000元+当时的累积红利保额+关爱金,主附险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500000 *180日后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重大疾病,给付500000元+当时的累积红利保额+关爱金,主附险合同终止。 *180日前后保险责任不同,具体请参考条款
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100000 若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75周岁(不含75周岁),“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若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75周岁,“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0.5×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民航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1000000 若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自已通过机场安全检查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时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民航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民航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75周岁(不含75周岁),“民航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民航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10×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若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75周岁,“民航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民航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5×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100000 *180日后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但此前未发生重大疾病,按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给付后,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但该项责任终止,且主附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同比例下降。
保费豁免22150 被保险人符合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除给付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外,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主附险当期保险费,直至合同终止。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1000000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驾驶或乘坐他人驾驶的非营运4轮及以上机动车,在交通工具上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75周岁(不含75周岁),“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10×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若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75周岁,“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5×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1000000 若因合同约定的8种重大自然灾害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75周岁(不含75周岁),“重大自然灾 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10×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若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75周岁,“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5×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1000000 若在法定节假日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法定节假日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75周岁(不含75周岁),“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法定节假日意外全残保险金”=10×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若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75周岁,“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法定节假日意外全残保险金”=5×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乘坐电梯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1000000 若乘坐电梯时,因电梯故障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电梯意外身故保险金”或“电梯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75周岁(不含75周岁),“电梯意外身故保险金”或“电梯意外全残保险金”=10×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若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75周岁,“电梯意外身故保险金”或“电梯意外全残保险金”=5×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电梯设备运输、安装、修理和拆卸期间或消防操作期间发生的意外不在合同保障范围内。
满期保险金24000 若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如下约定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1)保险期间为20年的,满期保险金=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110%; (2)保险期间为30年的,满期保险金=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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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保额:
85万
年缴保费:
70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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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保费(元)
主险 太平洋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99) 1年年 1年 230
心安怡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1年年 1年 1565
少儿超能宝两全保险(2.0 版) 至30周岁年 10年 5100
附加险 太平洋附加个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年年 1年 150
保障项目保 额说 明
身故保险金100000 若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10000 (1)因意外伤害而支付的符合合同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直接用于治疗的治疗费、检查费(每次事故门、急诊检查费以300元为限)、手术费、药费,对一次事故中100元以内(含100元)的医疗、医药费用不承担给付责任,对于一次事故中100元以上部分的医疗、医药费用按80%的比例在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 (2)合同期满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补偿责任,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天止,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 (3)无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而进行治疗,均按约定给付保险金,但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 若已从除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其他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给付医疗保险金以实际支出的符合合同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剩余部分医疗费用金额为限。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50000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90日为疾病观察期,续保无疾病观察期)后患疾病,在我们指定医疗机构的普通病房住院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指本合同约定的药品费及其他住院医疗费用),我们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及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为限,按以下公式计算并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1)申请保险金时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住院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金额总和-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 (2)申请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也未从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住院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金额总和×80%。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开始住院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住院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30日。 本合同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确定
身故全残保险金76500 未满18周岁,如果被保险人宝贝不幸发生全残或身故,则给付所交保费或者现金价值较大者。 年满18周岁,如果被保险人宝贝不幸发生全残或身故,则给付所交保费150%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500000 合同生效180日后,被确诊初次患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给付50万元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附险已交保费,主附险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住院治疗100000 若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住院治疗,我们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时,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及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的双倍为限。 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我们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双倍为限,住院医疗保险金中关于药品费的补偿金额以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的双倍为限;被保险人因其他原因住院治疗的,我们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住院医疗保险金中关于药品费的补偿金额以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为限。在符合前述限额约定的情况下,我们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双倍为限,住院医疗保险金中关于药品费的补偿金额以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的双倍为限
残疾保险金100000 若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180日内直接致伤残,我们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我们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特定疾病保险金100000 合同生效180日后,被确诊初次患合同列明的特定疾病,给付10万元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该项责任终止,其他责任继续有效。
投保人豁免保费5100 保单生效期间,投保人发生身故、高残或重疾可豁免余期保费。
特定疾病豁免保费5100 保单生效期间,确诊特定疾病,即可豁免余期保费。
满期保险金76500 保险期满后,少儿超能宝返还所交保费的1.5倍,相当于不花钱享受30年的健康保障,而且还有50%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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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重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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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性别:
投保年龄:
需求分析:
最高保额:
180万
年缴保费:
192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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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保费(元)
主险 福佑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终身 20年 15850
祥和幸福保意外保障计划 1年年 趸交 400
安行宝两全保险(2.0 增强版) 30年年 10年 2000
心安怡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1年年 1年 1035
保障项目保 额说 明
身故全残保险金32000 若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如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41周岁(不含41周岁),“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160%; (2)若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41周岁但未满61周岁(不含61周岁),“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140%; (3)若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61周岁,“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120%。
意外身故保险金200000 太平如意卡(2001)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最高给付200000元
重大疾病保险金500000 (1)若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合同生效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在合同生效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100000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90日为疾病观察期,续保无疾病观察期)后患疾病,在我们指定医疗机构的普通病房住院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指本合同约定的药品费及其他住院医疗费用),我们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及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为限,按以下公式计算并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1)申请保险金时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住院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金额总和-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 (2)申请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也未从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住院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金额总和×80%。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开始住院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住院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30日。 本合同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确定。 若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住院治疗,我们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时,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及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的双倍为限。 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我们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双倍为限,住院医疗保险金中关于药品费的补偿金额以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的双倍为限;被保险人因其他原因住院治疗的,我们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住院医疗保险金中关于药品费的补偿金额以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为限。在符合前述限额约定的情况下,我们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双倍为限,住院医疗保险金中关于药品费的补偿金额以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的双倍为限。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500000 (1)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合同生效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①未满18 周岁的,我们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 ②年满18 周岁的,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在合同生效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200000 太平如意卡(2001) 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伤残,最高给付200000元
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100000 若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75周岁(不含75周岁),“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若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75周岁,“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0.5×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民航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1000000 若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自已通过机场安全检查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时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民航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民航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75周岁(不含75周岁),“民航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民航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10×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若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75周岁,“民航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民航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5×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5000 太平如意卡(2001) 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补贴: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每天补贴100元,最高50天。
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100000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合同生效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我们按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若保险金额的20%超过人民币100,000 元,则仅给付人民币100,000 元。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仅限一次。
意外医疗10000 附加个意医疗 意外医疗: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治疗发生的费用(按约定),100元以上部分按80%的比例予以补偿,累计最高10000元。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1000000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驾驶或乘坐他人驾驶的非营运4轮及以上机动车,在交通工具上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75周岁(不含75周岁),“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10×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若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75周岁,“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5×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1000000 若因合同约定的8种重大自然灾害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75周岁(不含75周岁),“重大自然灾 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10×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若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75周岁,“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5×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1000000 若在法定节假日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法定节假日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75周岁(不含75周岁),“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法定节假日意外全残保险金”=10×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若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75周岁,“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法定节假日意外全残保险金”=5×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乘坐电梯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1000000 若乘坐电梯时,因电梯故障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电梯意外身故保险金”或“电梯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75周岁(不含75周岁),“电梯意外身故保险金”或“电梯意外全残保险金”=10×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若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75周岁,“电梯意外身故保险金”或“电梯意外全残保险金”=5×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电梯设备运输、安装、修理和拆卸期间或消防操作期间发生的意外不在合同保障范围内。
满期保险金24000 若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如下约定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1)保险期间为20年的,满期保险金=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110%; (2)保险期间为30年的,满期保险金=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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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2 04:23:48
侧重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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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
年缴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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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保费(元)
主险 心安怡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1年年 1年 680
保障项目保 额说 明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100000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90日为疾病观察期,续保无疾病观察期)后患疾病,在我们指定医疗机构的普通病房住院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指本合同约定的药品费及其他住院医疗费用),我们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及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为限,按以下公式计算并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1)申请保险金时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住院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金额总和-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 (2)申请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也未从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住院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金额总和×80%。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开始住院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住院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30日。 本合同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确定。
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住院治疗200000 若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住院治疗,我们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时,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及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的双倍为限。 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我们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双倍为限,住院医疗保险金中关于药品费的补偿金额以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的双倍为限;被保险人因其他原因住院治疗的,我们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住院医疗保险金中关于药品费的补偿金额以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为限。在符合前述限额约定的情况下,我们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双倍为限,住院医疗保险金中关于药品费的补偿金额以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的双倍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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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保额:
110万
年缴保费:
49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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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保费(元)
主险 福佑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终身 20年 2310
安行宝两全保险(2.0 增强版) 30年年 10年 2000
心安怡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1年年 1年 680
保障项目保 额说 明
身故全残保险金32000 若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如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41周岁(不含41周岁),“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160%; (2)若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41周岁但未满61周岁(不含61周岁),“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140%; (3)若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61周岁,“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120%。
重大疾病保险金100000 (1)若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合同生效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在合同生效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100000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90日为疾病观察期,续保无疾病观察期)后患疾病,在我们指定医疗机构的普通病房住院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指本合同约定的药品费及其他住院医疗费用),我们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及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为限,按以下公式计算并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1)申请保险金时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住院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金额总和-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 (2)申请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也未从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住院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金额总和×80%。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开始住院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住院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30日。 本合同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确定。
重大疾病住院治疗200000 若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住院治疗,我们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时,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及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的双倍为限。 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我们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双倍为限,住院医疗保险金中关于药品费的补偿金额以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的双倍为限;被保险人因其他原因住院治疗的,我们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住院医疗保险金中关于药品费的补偿金额以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为限。在符合前述限额约定的情况下,我们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双倍为限,住院医疗保险金中关于药品费的补偿金额以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的双倍为限。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100000 (1)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合同生效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①未满18 周岁的,我们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 ②年满18 周岁的,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在合同生效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100000 若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75周岁(不含75周岁),“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若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75周岁,“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0.5×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民航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1000000 若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自已通过机场安全检查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时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民航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民航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75周岁(不含75周岁),“民航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民航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10×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若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75周岁,“民航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民航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5×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20000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合同生效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我们按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若保险金额的20%超过人民币100,000 元,则仅给付人民币100,000 元。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仅限一次。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1000000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驾驶或乘坐他人驾驶的非营运4轮及以上机动车,在交通工具上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75周岁(不含75周岁),“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10×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若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75周岁,“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5×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1000000 若因合同约定的8种重大自然灾害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75周岁(不含75周岁),“重大自然灾 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10×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若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75周岁,“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5×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1000000 若在法定节假日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法定节假日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75周岁(不含75周岁),“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法定节假日意外全残保险金”=10×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若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75周岁,“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法定节假日意外全残保险金”=5×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乘坐电梯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1000000 若乘坐电梯时,因电梯故障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电梯意外身故保险金”或“电梯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75周岁(不含75周岁),“电梯意外身故保险金”或“电梯意外全残保险金”=10×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若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75周岁,“电梯意外身故保险金”或“电梯意外全残保险金”=5×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电梯设备运输、安装、修理和拆卸期间或消防操作期间发生的意外不在合同保障范围内。
满期保险金24000 若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如下约定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1)保险期间为20年的,满期保险金=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110%; (2)保险期间为30年的,满期保险金=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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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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